问题 | 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有瑕疵时 |
释义 |
一、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有瑕疵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条规定,承揽人完成工作的,应当向定作人交付工作成果,并提交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定作人应当验收该工作成果。 第七百八十一条规定,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合理选择请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七百八十二条规定,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 二、承揽人的权利有什么 1、承揽人可以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承揽人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 2、承揽人对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应当及时检验,发现不符合约定时,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更换或者补齐以及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3、承揽人发现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或者技术要求不合理的,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 4、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揽工作不能完成的,承揽人可催告定作人在合理的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可以顺延履行期限;定作人逾期不履行的,承揽人可以解除合同; 5、承揽人对定作人因不支付报酬或者材料等价款的,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承揽人以及定作人有什么义务 1、承揽人的主要义务 (1)按约定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 (2)亲自完成约定的工作。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做人负责;未经定做人同意的,定做人也可以解除合同。承揽人可以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承揽人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做人负责。 (3)及时检验、妥善保管、正当使用定做人提供的材料或物品。 (4)由承揽人提供材料的,承揽人应按合同约定选用材料,并接受定做方的检验。 (5)发现定做人提供的图纸或者技术要求不合理,应及时通知定做人。 (6)在工作期间应接受定做人必要的监督、检查,以保证工作适合定做人的要求。 (7)对承揽的工作保密。 (8)保证工作成果无瑕疵,并按合同约定的期限保证修复、退换有瑕疵的工作成果,但因定做人使用、保管不当造成的质量问题除外。 2、定做人的主要义务 (1)验收、接受工作成果。 (2)支付酬金。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定做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做人应当相应支付。定做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提供材料。 (4)提供技术资料。 (5)协助承揽人工作。定做人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揽工作不能完成的,承揽人可以催告定做人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可以顺延履行期限;定做人逾期不履行的,承揽人可以解除合同。 (6)承担擅自解除合同的赔偿。定做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以上就是由法律网小编整理收集的关于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有瑕疵时的信息,由上可知,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有瑕疵时,定作人可以合理选择请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的,欢迎咨询法律网的律师,他们会给您专业的建议。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一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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