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诉讼法和解制度有什么新发展 |
释义 | 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全国高级法院院长座谈会上明确指出“要积极探索和完善行政诉讼和解制度,在不违反法律,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和坚持自愿原则的前提下,尽可能采取协调的方式,促使当事人和好”。肖扬院长在2007年全国高级法院会议上又强调“要树立正确的纠纷解决观,要把化解矛盾作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切入点”。 行政诉讼法虽然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并未禁止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行政诉讼和解是指在行政诉讼过程中,原被告双方为实现行政目的、终结诉讼程序,在法定权限范围内,依据法律程序,就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权利义务关系,通过协商达成合意的双方法律行为。和解更加注重双方的沟通和理解,法院在其中的职责是创造和解的氛围,在协调的过程中通过积极引导,促使双方自行和解,而非主导双方的和解过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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