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不可设立权利质权的权利有什么 |
释义 | 一、不可设立权利质权的权利有什么 不可设立权利质权的权利是房屋所有权。 权利质权的权利必须是财产权,必须是可以让与的财产权,若该权利不能让与,不仅不能就该权利的变卖价金受偿,也不能由质权人取得权利。必须是不违背质权性质的财产权。质权是动产质权,不动产原则上不能设定质权。 二、抵押权和质权有什么区别 抵押权和质权的区别有: 1.成立的条件不同。设立抵押权不需要转移抵押物的占有,抵押物还是债务人占有即可;但是设立质权的质物必须转移占有,实际交付到债权人手中才质权才能设立成功。 2.标的不同。抵押权的担保标的是不动产、不动产用益物权和动产,而质权的担保标的是动产和权利,不动产只能设立抵押权,不得设立质权。 3.担保效果不同。质权除优先受偿以外,因为是把质物转移给了债权人占有,所以造成出质人的心理压迫,以促使债务如期归还;抵押权因为其并不转移抵押物的占有,所以并不具有这样的效果。 ![]() 三、质权的效力 法律网提醒您,质权的效力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 1.担保的债权效力 有约定的依约定,没有约定的,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 2.对标的物的效力 从物的效力质权的效力及于从物,但是从物没有交付的,对从物无效。质权人有权收取孳息,以孳息清偿收取孳息的费用、利息和主债权。 3.处分质物并就其价金优先受偿。 4.保全质权的权利 质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可以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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