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劳动调解谈判专题 |
释义 | 《劳动法》第二十四条、《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为什么要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主要的情形是为了提前终止服务期协议,或者免除提前一个月通知的义务。 用人单位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主要的情形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对于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没有完全的把握。例如: 1、劳动者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行为是否构成严重? 2、劳动者营私舞弊给单位造成的损失是否构成重大? 3、劳动者是否胜任工作? 4、客观情况是否发生重大变化? 5、生产经营是否发生严重困难? 6、客观经济情况是否发生重大变化而需要裁员? 7、用人单位掌握的证据是否充分? 8、法律关于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有需要进一步明确的地方。 协商调解的原则 1、依法调解,准确理解法律规定和法律规定不明确的方面; 2、全面衡量利弊得失,充分了解双方的立场; 3、积极运用心理技巧,充分运用有利因素,争取谈判主动; 4、以解决矛盾出发点,避免义气用事。 重要的影响谈判的考虑因素 由于劳动合同的人身属性,一般劳资双方关系破裂进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阶段后,双方谈论的主要议题是经济补偿金的问题,实践中确定经济补偿金的标准除了法定标准以外,以下因素对谈判会产生重大影响: 1、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剩余的合同期限; 2、是否符合签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 3、工伤、医疗期、女职工三期等特殊保护事由; 4、用人单位用于证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不胜任工作不符合录用条件、营私舞弊、客观情况重大变化的证据的有力程度,事实理由清楚充分程度; 5、劳动者的工资水平与法定工资上限(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水平三倍)的差额;如果差额较大对于劳动者选择恢复劳动关系和主张赔偿有明显不同的后果; 6、竞业限制的范围和期限; 7、依法裁员的可能性; 8、劳动者的工作性质、寻找新的工作机会的难易程度等。 协商调解的程序 劳动合同解除以前,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可以先行就解除和经济补偿进行协商;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以后,为避免劳动争议仲裁,双方还是可以就经济补偿金及劳动合同解除事实理由进行协商; 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以后,当事人可以在仲裁庭主持下进行调解; 劳动仲裁庭作出裁决以后,双方当事人为避免进一步诉讼,可以进行协商; 案件进入诉讼程序以后,当事人可以在法院主持下进行协商; 仲裁和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可以在案外自行谈判和解。 劳动调解书的效力 经企业调解委员会、基层人民调解组织、乡镇街道调截组织的调解员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一方当事人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因此,这一类调解协议的效力不如仲裁庭和法院组织的调解协议,不能直接申请强制执行,一方不履行的只能通过司法途径。不过一般在没有违法的情况下,仲裁委员会和法院都会支持调解协议的内容的。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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