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农地使用权的概念 |
释义 | 依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法律确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概念。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在农业用地上为农业目的而设定的使用权,是在较长期限内为进行农业生产或经营(诸如种植、养殖、畜牧等)而排他性的使用国有或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权利豍。土地承包经营权实为一种使用权而非经营权豎。而“承包”仅是该使用权取得的一种方式,故改称“土地使用权”较为合适。但土地使用权通常指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学者依据农地的农用性质并据此与农村宅地使用权相区分,设想“农地使用权” 的法律概念,并做如下定义: 以种植、养殖、畜牧等农业目的,对国家或集体所有的农用土地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豏。 依这一定义,农地使用权人无权处分农地。农地使用权是一种他物权,受所有权限制,不能对物之所有进行处分。然而实践中出现并得到国家默认的“反租倒包”豐现象意味着承包人有权处分农地。 该民事关系得以发生的前提是承包人有转让对农地的占有使用的意思表示,而非发包人的许可或要求。发包人作为承包关系的一方当事人无权许可更无权要求一方依某种意思去行为,承包人相对与发包人是完全的意思自治。在立法上,依《民法通则》第八十一条和《保护条令》第十二条规定,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作为集体土地的使用权人可将农地发包给个人或集体组织,这说明农地使用权人有权对农地进行利用层次上的处分,只要这种处分不危机所有权的归属和并不冲破所有权对使用权的限制。 从充分利用农地的角度来看,在农地的所有权相对固化的情况下,只有赋予使用权人移交农地并为他人设定农地使用权的处分权,才有可能实现农地的优化利用。因此,农地使用权应当包含一定的处分权能。 综上所述,农地使用权是以种植、养殖、畜牧等农业目的,对国家或集体所有的农地占有、使用、收益并可作有限处分的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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