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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表见代理有什么法律规定
释义   一、表见代理有什么法律规定
    1、表见代理的初步规定
    《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的规定,是表见代理制度的“原则性规定”或“初步规定”;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以其名义进行活动,而容忍了该行为;或者被代理人尽管不知道代理人有此活动,但如果被代理人尽到相当注意,就可以知道,这时的被代理人要承担表见代理的责任。
    2、表见代理的成形
    《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为了了维护交易安全,大陆法于上个世纪初便承认了表见代理。交易者基于对交易行为合法性的信赖及对交易行为效果确定性的正当期待而进行的交易,应当获得法律的肯定性评价,否则,交易活动就会因其过分的危险和不确定性而迫使交易者过分的谨慎,从而抑制从事交易活动的积极性。
    3、其它法律法规中的表见代理
    我国《合伙企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二)项规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以上两种情况均因当事人之间的特定关系(或合伙或婚姻),使第三人相信当事人的代理权,致其它当事人承担被代理人的责任。
      
       二、表见代理的法律特征
    1、行为人实施无权代理行为,即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
    2、相对人依据一定事实,相信或认为行为人具有代理权,在此认识基础上与行为人签订合同。相对人依据的事实包括两个方面:其一是被代理人的行为,如被代理人知道行为人以本人名义订立合同而不作否认表示;其二是相对人有正当的客观理由,如行为人持有单位的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者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等。
    3、相对人主观上善意、无过失。既然属于一种无权代理,本应由无权代理人自食其果方为允当。然而不容忽视的是,由于被代理人的作为和不作为,制造了代理权存在的表面现象,并且引起了善意相对人的信赖,后者的利益关系到市场交易安全的问题。
    相对人可以基于表见代理对被代理人主张代理的结果。因此设立表见代理制度的目的在于保护合同相对人的利益,维护交易安全,依诚实信用原则使怠于履行其注意义务的本人直接承受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为代理行为而签订的合同的责任。
       法律依据:
    《合同法》
    第四十八条【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四十九条【表见代理】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相信大家看了上面的介绍多多少少也应该知道,法律对表见代理的规定还是比较多的,这也是为了维护代理人和相对人之间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当交易的正常进行。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整理的有关表见代理有什么法律规定的相关内容,希望能为您提供帮助。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八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三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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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6 13:48: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