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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浅议完善民事诉讼证人作证制度
释义
    一、基本概念
    “证人就是了解案件情况,依法被人民法院传唤作证的人。”这个概念是错的,不管你是引用谁的概念,不管那个人多么权威,这个概念都是错的。首先,证人都了解案件情况吗?大多数只是对某一个具体事实情节了解罢了;其次,证人都需要“被人民法院传唤”才作证吗?如果证人自愿作证,只需要当事人申请就行了,还有,现在很多只是出具书面“证人证言”的人不是证人吗?我初步认为:证人是指在民事诉讼中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当事人之外的人。至于能证明多少,是不是出庭,通过什么方式作证,都不影响证人的身份资格。
    二、其他问题
     证人制度的问题,是近年来的热点问题。既然是热点问题嘛,大家讨论的就比较多,你文章中提到的,大家都提过了,人家提过了你还没有说。所以,我认为你的文章仅仅是近年来大家对这个问题讨论的一个总结。关于你自己,我没有看到属于你自己的观点,也没有看到更深的剖析。当然了,热点问题论文本来就很难有所突破;而且,作为一篇本科生的毕业论文,原本也就是要求你对大学四年的学习有一个总结性的东西,并不是搞学术研究。所以,本文作为本科生的毕业论文,是够格的。
    如果你对这个问题很感兴趣,可以往纵深方向研究,例如证据规则,例如少套用别人怎么说,多用你自己的头脑和语言阐述问题,因为你所套用的那些话,说那些话的那些人,水平本来就不高,你还用他们的观点,那会制约你自己的眼界和水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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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30 3:5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