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涉外、港、澳、台合资合作经营合同纠纷案应当提供合资合作章程、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注册登记手续、出资比例及有关实际出资的凭证、会计帐簿、企业现有资产状况材料。 涉外、港、澳、台购销合同纠纷案应当提供有关机关对合同的批准文件、成交确认书、客户的委托书、进出口许可证、外商资证证明、房地证和质量证明书、货物提单、装运单、报关手续、商检证明书、结算凭证、双方信件、电函、电传、损失情况、赔偿依据、有关协议。 上述涉及外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除在国内能查实的外,须经境外公证机关公证或我驻外使、领馆认证。 提供证据,注明提供人单位名称,提交复印件清楚,完整,注明“已与原件核对无异”,外文书证,必须附送中文译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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