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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惩罚性赔偿适用的例外情形有哪些?
释义
    一、惩罚性赔偿适用的例外情形有哪些?
    1、购买实行政府定价行为的商品或服务
    根据《价格法》的规定,我国商品和服务的价格分为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三类。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绝大部分商品和服务都实行市场调节价,但对于极少数事关国计民生的商品或服务,实施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对于这类商品或服务(诸如家庭供电、水及燃气等),消费者支付价款进行消费,目的也是为了家庭日常生活之需。如果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服务时存在欺诈行为,消费者能否主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惩罚性赔偿?一来这些商品或服务涉及国计民生,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没有定价权,消费者也很难说有自主选择,双方之间的交易不是参照市场化运营的方式进行的;二来由于接受这些商品或服务的人量大、面广,如果适用惩罚性赔偿,有可能导致经营者难以为继,最终损害的是社会秩序和广大用户的根本利益,这不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宗旨,因此购买这些商品或服务不适用惩罚性赔偿。
    2、具有公益性质的教育或服务
    以学校教育和医疗服务为例,从我国目前的现状来看,尽管以盈利为目的的私立幼儿园、学校、医院不断出现,但就总体上而言,教育机构和医疗机构公共性、公益性的根本属性没有也不会改变。学生进学校读书、患者到医院看病,双方虽然存在着经济上的交易,但这种交易与市场上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的交易有根本不同。况且,对于此类教育或服务,我国也制定了大量法律法规,能够满足纠纷解决的需要,无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行调整,当然也不能适用惩罚性赔偿。
    3、商品房买卖
    为居住、生活之需购买商品房的人是否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消费者?出卖人在售房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的,购房人能否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主张惩罚性赔偿?本文认为,房屋并非一般的产品,进入流通领域的房屋也不同于一般的商品,我国《产品质量法》第三条就明确将包括商品房在内的建设工程排除在该法规定的产品之外,依照民法体系解释的方法,对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商品也应当作出同样的理解。无论是财产损害还是请看到了我们其他的合法权益,不同情形下的惩罚性赔偿金的支付标准都有一定的上限。
    
    二、民法总则中惩罚性赔偿是违约金吗
    1、惩罚性赔偿金不是违约金,惩罚性损害赔偿是我国民事立法和民法学中的一项新课题。它具有补偿受害人遭受的损失、惩罚和遏制不法行为的多重功能。惩罚性赔偿与补偿性赔偿具有密切联系,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使两者保持一种比例关系。
    2、惩罚性赔偿主要是在英美法特别是美国法中采用的制度,但可以为中国法律所借鉴。它主要应适用于侵权行为责任而不是合同责任。
    3、惩罚性赔偿的数额大多是由法律法规直接规定的,或者由法律法规对惩罚性赔偿的最高数额作出限制,以防止法官任意确定惩罚性赔偿金的数额。
    4、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第七、八、九条就是规定一倍以内的惩罚性赔偿金。
    三、侵犯商标专用权惩罚性赔偿责任的适用条件
    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根据上述规定,在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件中,适用惩罚性赔偿责任必须具备以下三个基本条件:
    1、商标侵权人的过错形态为“恶意”。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用“恶意”一词表述商标侵权人的过错形态,这在我国侵权立法上尚属首次,显然商标法的修改借鉴了英美法系侵权法的经验。根据商标法的立法宗旨、立法体例及相关条款的文义,结合我国民事立法和民法理论的现状,“恶意”一词应当理解为:第一,“恶意”是“故意”的一部分,是“故意”中过错程度特别严重的部分。第二,“恶意”的过错程度非常严重,达到了明知会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仍然希望侵权损害后果发生的程度,也就是“故意”中的“直接故意”。明知可能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仍然放任侵权损害后果发生的,属于“故意”中的“间接故意”。“间接故意”不构成“恶意”。第三,“恶意”是对侵权人过错程度的界定,不是对侵权行为方式的界定,因此,无论是直接侵权行为,还是间接侵权行为,无论是单独侵权行为,还是共同侵权行为,均有可能构成恶意侵权。
    2、商标侵权情节须达到“严重”的程度。由于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将“恶意侵权”与“情节严重”予以并列规定,因此,该款中的侵权情节不再包括侵权人的过错程度。该款中的“情节严重”应当至少包括下列情形之一:第一,侵权标识与被侵权商标标识相同,且二者使用的商品相同;第二,侵权标识与被侵权商标标识相同,且二者使用的商品类似,导致相关公众容易产生混淆;第三,侵权标识与被侵权商标标识非常近似,且二者使用的商品相同或者类似,导致相关公众容易产生混淆;第四,侵权期间比较长,可将侵权行为持续的时间超过一年的认定为侵权期间较长;第五,侵权产品的制造地、销售地范围较广,可将侵权行为的制造地、销售地跨越了一个省、自治区或直辖市的认定为侵权范围较广;第六,侵权行为系重复侵权,包括:侵权人曾因同样的商标侵权行为被行政处罚,或被司法认定构成侵权,或向商标权人承认从事商标侵权行为等情形;第七,侵权行为的社会影响较大,包括:侵权行为涉及众多消费者利益,或侵权产品在社会公众中产生比较严重的负面评价等情形;第八,损害后果比较严重,包括:侵权行为给权利人造成的实际损失巨大,或者侵权人侵权获利巨大,或者对权利人的社会声誉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等;第九,其他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的情形。
    3、商标权人遭受经济损失。只有商标权人因商标侵权行为遭受经济损失,才可能对侵权人适用惩罚性赔偿责任。如果商标侵权行为尚未造成权利人经济损失,如侵权人许诺销售侵权产品,但侵权产品尚未实际销售的,由于商标权人的市场份额并未被侵占,商标权人没有遭受实际经济损失,侵权人也未因侵权行为而获利,此时商标权人至多只能获得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的赔偿,不能获得其他损失赔偿金,更不能获得惩罚性赔偿金。
    以上是法律网编辑对惩罚性赔偿适用的例外情形有哪些?的介绍,希望对您有帮助。综上可知,购买实行政府定价行为的商品或服务、 具有公益性质的教育或服务、商品房买卖在适用惩罚性赔偿时都有例外情形不能一概而论。如果您不懂如何起诉,可以咨询法律网律师,他们会给您专业的建议。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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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30 1:34: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