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离婚分割夫妻财产期间,女方发现男方背着自己早将房产“零价款”过户给父亲,遂起诉父子二人要求判该房产为夫妻共有。日前,北辰区法院审理认定为涉案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男方无权处分;而男方父亲购买行为不构成善意取得,不受法律保护,一审判决确认男方父子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赵丽和魏强2000年结婚,2003年,魏强购买北辰某小区商品房,2009年3月贷款还清后取得产权,该房一直由魏强父母居住。2009年5月,赵丽与魏强闹离婚,涉及分割房产时,她发现上述房屋产权已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变更到公公老魏名下。 赵丽认为魏强父子严重侵犯了自己对房屋的财产所有权,况且自己还曾在2004年提取公积金用于该房装修,故起诉魏强父子,请求法院依法确认该房屋为赵丽与魏强共同财产,确认魏强父子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 庭审中,魏强辩称房子实际出资人是父亲,因当年父亲平房拆迁后无法贷款,故以魏强名义贷款购买涉讼房屋。老魏对儿子说法表示认可,称房子是以平房的拆迁款购买,经过赵丽同意后以魏强名义贷款,小两口也曾同意贷款还清后房屋过户回老魏名下。 为查证双方说法,北辰法院调取相关证明:老魏2003年确有3间平房拆迁获得补偿款25万元,据银行记录,魏强购房期间交首付款及一次性偿还贷款的时间、金额,均与老魏每一次从银行支取拆迁款的时间、金额吻合。魏强认为这足可证明是父亲取钱给他才还清购房款,但赵丽却不同意。同样,银行中也有赵丽曾提取公积金款记录,但魏强也对赵丽“用于装修”说法不认可。 法院同时查明:2009年4月,魏强与父亲老魏签订房屋买卖协议,约定45万元一次性付款把房屋卖给老魏,然而事实上,二人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后老魏一分钱都没有支付。据此,法院认为,讼争房屋自购房到最初房屋权属登记均在魏强名下,其为讼争房原权利人,该房系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应为共同财产。现魏强未经共有人赵丽同意将房屋出卖,侵害共有人利益;且老魏又没实际支付对等价款,与魏强是父子关系,并非善意取得,法律不予保护,魏强父子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应属无效。 法院认为,老魏主张曾与魏强夫妇口头约定,但赵丽不认可,魏强也未提供有效证据,法院不予认定。双方如对购房款来源有争议,系另一法律关系,可另案解决。综上,一审判决魏强父子签订的房产买卖协议无效;涉案房产系赵丽与魏强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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