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界定聋哑人犯罪的刑法责任 |
释义 | 一、如何界定聋哑人犯罪的刑法责任 聋哑人犯罪承担刑事责任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是指根据行为人的上述具体情况,决定是否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不是必须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于手段残忍,情节恶劣,危害后果严重的,也可以不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聋哑人虽然生理上存在缺陷,但不属于无责任能力人,应当对其造成危害结果的行为负刑事责任。 二、聋哑人犯罪需要注意什么内容 对于刑法所规定的聋哑人、盲人犯罪的从轻处罚的规定,法律网提醒您,在适用上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适用对象有两类:一是既聋又哑的人,即同时完全丧失听力和语言功能者,其中主要是先天聋哑和幼年聋哑者;二是盲人,即双目全部丧失权力者,主要也是指先天和幼年丧失现力者; 2.对聋哑人、盲人犯罪,应坚持负刑事责任与适当从宽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3.正确适用对聋哑人、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原则;对于聋哑人、盲人犯罪,原则上即大多数情况下要予以从宽处罚;对于极少数知识和智力水平不低于正常人,犯罪时具备完全责任能力的聋哑人、盲人(多为成年后的聋哑人和盲人),才可以考虑不予以从宽处罚;对于不但责任能力完备,而且犯罪性质恶劣、情节和后果非常严重的聋哑人和盲人犯罪分子,坚决不应从宽处罚。对应予以从宽处罚的聋哑人、盲人犯罪案件,主要应当根据行为人犯罪时责任能力的减弱程度,并同时考察犯罪的性质,来具体决定是从轻处罚还是免除处罚,以及从轻、减轻处罚的幅度。 三、我国刑法对聋哑人辩护方面的保护 关于聋哑人我国《刑法》第十九条规定,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而且在我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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