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抵押物和担保人优先执行哪一方 |
释义 | 一、抵押物和担保人优先执行哪一方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在同时有抵押物和担保人的情况下,先按照当事人的约定顺序来执行,没有约定的话,如果抵押物是债务人自己的,则先执行抵押物,如果抵押物是第三人提供的,则债权人可以选择执行抵押物或者担保人。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二、先予执行不提供担保的情形 先予执行不提供担保的情形如下: 1.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2.追索劳动报酬的; 3.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四条 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五条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第一百零六条 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 (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二)追索劳动报酬的; (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三、债务人担保人应该怎样执行 法律网提醒您,债务人担保人的执行是按照法律的规定。申请执行后,就需要等待法官的通知,及时搜集被执行人有财产的证据,通知法官。如法院在申请执行后6个月内没有进行相关工作,可以申请上级人民法院执行。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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