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再审的审理程序及审理后的处理 |
释义 | 1、审判级别 原来是一审,按一审;原来是二审,按二审;提审,按二审。 2、审判组织 由原审法院审理的,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 3、制作再审决定书的情形 对决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检察院抗诉的以外,法院应当制作再审决定书。 4、再审对原裁判执行的影响 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但被告人可能经再审改判无罪,或者可能经再审减轻原判刑罚而致刑期届满的,可以决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必要时,可以对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 5、重点审查和全面审查原则 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法院应当重点针对申诉、抗诉和决定再审的理由进行审查。 必要时,应当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 6、指令重审 上级法院指令下级法院再审的,应当指令原审法院以外的下级法院审理;由原审法院审理更为适宜的(即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纠正裁判错误的),也可以指令原审法院审理。 7、检察院派员出庭 法院开庭审理的再审案件,同级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8、同案原审被告人的不出庭 开庭审理的再审案件,再审决定书或者抗诉书只针对部分原审被告人,其他同案原审被告人不出庭不影响审理的,可以不出庭参加诉讼。 9、强制措施的决定主体 法院决定再审的案件,需要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由法院决定。 检察院提出抗诉的再审案件,需要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由检察院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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