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重大误解订立合同的解除权 |
释义 | 一、重大误解订立合同的解除权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生效)关于重大误解的规定是这样的: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行为人因为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 ![]() 二、重大误解行为的要件有哪些 重大误解行为是基于重大错误认识而实施的意思表示。所谓重大误解,是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概括法律的规定,重大误解行为的要件可以分解为: (一)须有错误认识。所谓错误认识,既包括表意人方面的错误,也包括受意人的误解。前者是发动型错误,后者则是受动型错误。错误的形态很多,有把想要设定的法律关系性质搞错的,如把租赁当成借用;有把标的搞错的,如把18K金当成赤金;有把价格搞错的,如把100元l市斤当成100元1公斤;有把履行时间、地点,甚至把当事人搞错的,等等。 (二)须当事人不了解其错误,即当事人属无意中犯了错误。如果是故意搞错,那就属于欺诈或虚伪行为,而不再是误解行为。 三、合同法的重大误解具体内容有哪些 (一) 重大误解可分为双方的重大误解和单方的重大误解。 (二) 与合同订立时存在的事实有关。被合同双方据以错误判断的事实必须是在订立合同时存在的事实,而不是在订立合同后才发生的事实。这样的错误便不是对合同订立时所存在的事实的判断错误,而是对合同订立后将要发生的事实的判断错误。 (三) 事实必须是合同订立所依据的基本前提条件。假设在4月份,一位土地承包人签订一项合同,按当时的市场价格出售将在6月份收获的小麦,则订立合同时的小麦市场价格便构成了合同订立所依据的基本前提条件之一。 (四) 重大误解须是本质性的,一般误解不构成重大误解。所谓重大误解是本质性的,是指表意人如不发生重大误解就不可能为该意思表示。实践中本质性的重大误解一般涉及行为性质、标的物、对方身份等重要因素。 (五) 受重大误解不利影响的合同方不承担重大误解发生的风险。换言之,重大误解与某一事实相关联,对于该事实发生重大误解的风险已被设想到,或者考虑到相关情况,该重大误解的风险应由重大误解方承担,此时该重大误解方不得请求撤销。 (六) 重大误解非由表意人重大过失所引起,否则该表意人不得以重大误解为由请求撤销。单方重大误解除须符合上述各项条件外。但一方重大误解,另一方已依对合同的信赖行事时,除非另一方也发生重大误解,或另一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重大误解但未提醒,使对方一直处于重大误解之中,不得主张重大误解。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您介绍的关于重大误解订立合同的解除权的相关内容,重大误解成立的合同的解除权是有时间限制的,应在法定期限内行使解除权。如果你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请及时咨询律师处理,法律网提供专业律师,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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