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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不足有哪些方面
释义
    一、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不足有哪些方面
    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不足有以下方面:
    1.综合调整的立法模式日益显露出其局限性
    随着以市场为取向的改革进程的深入,新旧体制的矛盾冲突更加尖锐,表现之一就是包括利用行政性公司和行业协会等形式在内的各种典型的和变相的行政垄断与反竞争行为日益成为窒息市场活力的桎梏。同时,新兴大企业利用市场优势、压制竞争的现象也越来越普遍。与此相对的是,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无论在立法思路的侧重点,还是调整对象的范围,抑或是执法机关的地位层次上,都存在明显的不足和局限性,无法有效和充分地规制各种反竞争的行为,同时也削弱了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权威性。
    2.对实践中出现的、法律未曾列举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无法有效打击
    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采取了法定主义的界定方式,也就是将适用范围限定于其第二章列举的11种不正当竞争行为,执法机关无权在这些行为之外根据该法的原则认定其他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然而,社会经济生活变幻无穷,特别是我国经济体制正处于转轨变型时期,由于新旧体制的交替在竞争秩序上引发的冲突尤其明显,其重要表象即为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层出不穷,应接不暇。反不正当竞争法受制于法定主义的立法设计,其规范和维护市场有效竞争秩序的能力受到极大的限制,在市场交易中还有很多,它们同样损害了竞争者的利益,加剧了市场秩序的混乱。
    3.现行法律有关规定存在疏漏和不足
    《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一些规定在内涵界定上不够准确,在表述上缺乏科学性。
    二、不正当竞争的情形
    法律网提醒您,不正当竞争行为有:
    1.采用假冒或仿冒等混淆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的行为;
    2.商业贿赂行为;
    3.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4.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5.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价格销售商品;
    6.附条件交易行为;
    7.其它。
    
    三、不正竞争的赔偿
    不正当竞争的赔偿标准是:
    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经营者恶意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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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7 1:2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