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案例】 2011年10月20日,陈某与江某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协议约定江某将其所有的一套住房卖给陈某,江某将该房屋产权证交给陈某,陈某一次性付清全部购房款,但双方未到有关部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一个多月后,当陈某打算搬到该住房时,江某突然反悔,要取消与陈某的房屋买卖交易,陈某不同意,江某就以房屋没有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江某的请求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分析】 根据《物权法》第15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未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只是不能转移房屋所有权,但并不必然导致房屋买卖合同的无效。 本案中,陈某已支付了全部购房款,江某也将房屋产权证明交给了陈某,双方签订的合同已发生法律效力,且该房屋买卖合同并未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的规定。因此,合同合法有效。据此,江某的请求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编辑推荐: 相某与李某买卖房屋合同纠纷案 相某与李某买卖房屋合同纠纷案 房屋买卖协议纠纷案例解析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