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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重整程序的基本流程是怎么样的?
释义
    一、重整程序的基本流程是怎么样的?
    1、公司出现《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重整事由。
    2、债权人和债务人直接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启动重整程序。在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法院受理申请后宣告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自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法院申请重整。(破产法7、70条)
    3、法院对《重整申请》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裁定债务人重整,并予以公告。(破产法71条)
    4、法院指定管理人。
    5、法院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并公告通知未知的债权人。法院应当缺点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并确定第一次债权人召开的时间和地点。
    6、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造册并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编制债权表并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
    7、债权申报期满之日起15日内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8、在破产重整中,进入重整期间后,经债务人申请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经营事物,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经营事物。
    9、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法院裁定之日起6个月内,同时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内容见《破产法》81条)。经债务人或者管理人请求,法院可以裁定延期3个月。未按期提交的,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破产。(破产法79条)
    10、法院应当自收到《重整计划草案》之日起30日内召开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参加会议进行讨论,并分组进行表决。(表决规则见《破产法》82、84条)
    11、各表决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重整计划》即为通过。未获得通过的依《破产法》87条处理。(破产法86、87条)
    12、自《重整计划》通过之日起10日内,债务人和管理人应当向法院提出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的申请,法院审查认为合法的,应当自收到之日起30日内裁定批准,终止重整序并予以公告。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草案》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具有约束力。《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通过且未依87条的规定获得批准,或者已通过的《重整计划草案》未获批准的,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破产法86、88、92条)
    13、《重整计划草案》获批准后,进入《重整计划》的执行程序,由债务人负责执行。此时,已经接管财产和营业事物的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物。在《重整计划》规定的监督期内,有管理人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在监督期内债务人应当向管理人报告《重整计划》的执行情况和收人财务情况。监督期届满,管理人向法院提交监督报告。报告之日管理人监督职责终止。经管理人申请,法院可以裁定延长监督期限。(破产法89、90、91条)
    14、《重整计划》执行期限届满,债务人执行完毕公司恢复良好状态的,重整程序结
    束,公司恢复正常运行。
    15、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法院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
    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此后进入破产程序。(破产法93条)
    至此,公司破产重整程序结束。
    
    二、为何说破产重整是利好?
    1、破产重整是对债务人的保护
    一是法院裁定对债务人企业破产重整的当天,债务人企业的全部债务都不计算利息了,全部停止计息,这不需要债务人企业逐一去与债权人沟通,这是破产法规定的法定停止计算利息,降低了债务人企业的财务成本,甚至可以说进入破产重整,债务人企业就没有财务成本。
    二是法院裁定对债务人企业破产重整,则债权人单个的诉讼、仲裁、保全和执行等法律行动就受到限制,具体表现在: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全部诉讼、仲裁和执行程序都全部中止执行,暂时停下来,债权人都向管理人申报债权,避免债务人疲于应对司法程序,也可以最大程度保障债务人企业的有价值财产不被执行掉;债权人对债务人企业的查封、冻结等保全将全部解决。这一类保护措施对债务人企业事实上是最重要的。实践中,大量企业本身自身经营尚可,资产也有价值,但是短期内出现债务违约,一旦债权人采取法律行动,冻结债务人企业的银行账户和生产经营性资产,将直接导致债务人企业的生产陷入瘫痪,形成恶性循环。但是有了前面这些保护措施,债务人企业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后就受到法定的破产保护,免受法律措施干扰,这对于经营性企业尤为重要,甚至可以说是救命的措施。
    三是用债务人企业的财产设定担保的债权人也不能随意处置担保财产。按照破产法的规定,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后,那些用债务人的实物资产、对外投资等股权设定抵质押担保的债权人,虽然在法律上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破产法也原则上禁止这些债权人行使担保物权并随意处置担保物。法律这样规定的目的还是在于最大程度保护债务人企业,让这些对债务人企业持续经营和未来发展有重要价值和影响的财产可以免受有财产担保债权人的处置,维护企业重整价值。
    四是破产重整期间债务人企业还可以持续经营。上面我们分析到,破产重整与破产清算的最大差异在于破产清算就是要让债务人企业关门大吉,所以破产清算期间原则上债务人企业只能从事跟破产清算相关的工作,原有的经营活动要立即停止,但是破产重整程序就不同了,因为这个程序的目的就是要让企业重生,维护这个企业的持续经营价值,协助企业解决一时的困境。所以,破产法规定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后,债务人企业经过法院批准之后还可以继续经营。在这种情况下,加上上面提到的企业的经营性资产还可以免受债权人的执行、保全以及处置,所以债务人企业可以正常的持续经营。
    五是破产重整期间债务人企业为了持续经营还可以继续借钱。重整程序对债务人企业的保护,还体现在即使进入破产重整程序了,如果是为了债务人企业的持续经营需要,经过法院批准或者债权人会议同意,债务人企业还可以继续借钱,同时为了保障资金安全,法律上将这种重整期间借的钱定性为“共益债务”,就是为了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借的钱,可以优先清偿,为债务人企业在重整期间的持续经营提供进一步支持。
    2、破产重整可以给予市场信心
    破产重整制度是企业挽救制度,不同于破产清算,重在企业挽救和重生。随着破产重整制度在我国施行以来产生的良好效果,越来越多的市场主体已经接受破产重整是有效的债务化解和风险化解的手段,最能体现市场化、法治化原则,所以市场本身也越来越接受破产重整制度,并充分认识到破产重整制度的价值和功效。所以实践中,债务人被申请重整,市场并不会认为这是企业要清算,而是意识到企业要通过破产重整开展挽救工作,实现重生,所以适用重整制度本身就是利好的。
    3、破产重整可以引入有实力的战投
    基于债权人利益优先于股东利益这一基本的公司法原理,一旦债务人企业进入破产程序,说明公司财产无法清偿全部的债务,债权人的利益无法得到妥善保障,甚至存在减值和损失的风险。所以,在这种情况下,老股东的权益就应该调整清零,然后调整的权益对应分配给债权人直接抵债,债权人就成了债务人的股东,或者把老股东的权益出售给战略投资者,战略投资者提供资金用来给债权人还债。实践中,进入破产重整程序的企业,几乎都进行了出资人权益调整,以最大程度保障债权人的利益。而调整出资人权益后,被调整的权益通常都主要用于引入战略投资者。
    资金链断裂是绝大部分债务人企业陷入债务危机、濒临破产的主要原因。即使企业仍具有较大的运营或重组价值,能够通过技术改造、资源重置、营业转变、债务清偿等措施获得企业重生,引入投资人仍是必不可少的环节。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后,管理人将根据市场化、法治化的原则遴选优质债权人,为债务人企业带来增量资金、优质资产,并带动企业治理结构上的优化。
    目前我国投资人参与破产重整的形式多样,可以作为重整投资人进行财务投资或战略投资,也可以通过共益债务形式投资,亦有资产管理公司(即AMC)通过不良债权收购参与重整。上述投资形式的多样化为重整中优质投资人的选择创造了很大的空间。
    对上市公司而言,依托于破产重整程序,还可以豁免或简化交易所对其实施资产处置和业务调整的烦琐程序性要求,同时通过对公司资产和业务的全面整合,可以有效降低运营成本,改善现金流状况,增强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并大幅减少经营亏损。
    而市场主体之所以愿意投资重整企业,主要的原因在于:一方面债务人企业具有持续经营价值,投资人看好企业未来发展,愿意参与投资;另一方面,参与重整投资风险更小,因为进入重整程序后,债务人企业将由管理人接管,通过债权申报与审查、资产审计与评估、低效资产剥离与处置等方式,彻底摸清企业底数,尤其是债务底数和不实资产的底数,让投资人心里有底,避免传统的收购中由于尽调不彻底或者被收购企业隐藏关键信息导致企业的问题被隐藏,收购方无法精准排雷的问题。
    4、破产重整可以合理安排债务
    债务人企业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其首要表征和表现就是无法清偿到期债务,所以破产重整程序首先要解决的就是债务人企业的债务问题。针对债务人企业的债务,破产法给予了债务人和管理人灵活的制度空间,可以由债务人和管理人在市场化、法治化和同债同权原则下采取多种方式调整与清偿债务,实践中可以通过现金清偿、展期降息清偿、债转股、上市公司股票抵债、信托份额抵债以及债权人的债务豁免支持等方式,多种手段依法调整债务的规模和还款期限,确保债务人的债务可以降低至合理的、可承担的水平,实现债务人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最终让全体债权人的债权最大程度得到受偿。
    三、破产重整程序的基本特征有哪些?
    1、程序启动主体多元
    在破产清算、破产和解程序中,程序的启动主体只包括债权人及债务人。与此相对而言,重整程序的主体更加多元化,包括债权人、债务人、债务人的股东,甚至董事会也在一些国家、地区的立法上也获得了重整申请权。
    2、担保物权受限
    从世界范围来看,重整程序中担保债权人的担保物权受到严格限制——在重整期间暂停行使。但是,在破产清算、和解程序中,各国立法一般都赋予该类债权人不依程序而优先受偿的别除权利。
    3、参与主体广泛
    在破产清算、破产和解程序中,参与主体仅仅限于债权人与债务人,虽然债务人股东有权列席债权人会议,但是他们并不享有对决议事项的表决权。重整程序中,股东的法律地位得以明确,他们不仅有权申请债务人破产,而且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对重整计划享有表决权。
    4、重整程序效力的优先性
    从程序效力而言,重整程序的优先性主要体现在,法院裁定重整后,债务人涉及的破产清算、和解、强制执行及因财产关系所引发的诉讼等程序都应停止。
    以上就是由法律网小编为您整理的重整程序的基本流程是怎么样的的相关内容,这方面的知识比较难理解,我们应该对一些常用的法律知识有所了解,这样才能在我们需要帮助的时候运用法律知识来维护自己权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的,欢迎咨询法律网律师。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一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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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9 23:29: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