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收养无效的情况有哪些? |
释义 | 一、收养无效的情况有哪些 收养无效的情况如下: 1.收养关系当事人不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的收养行为无效; 2.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收养行为无效; 3.违背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收养行为无效; 4.违反收养实质要件的收养行为无效; 5.违反收养程序要件的收养行为无效。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三条规定,有本法第一编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规定情形或者违反本编规定的收养行为无效。法律网提醒您,无效的收养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二、收养无效能否要求补偿抚养费 收养关系被确认无效的,收养人因抚养被收养人所付出的代价,应当由送养人承担。这是因为收养关系是一种特殊的民事关系,收养行为上的过错虽然违反了关于收养法的法律规定,但这种违法对社会危害性比较轻微,而且具有情理因素。被收养人被判定“返回”送养人抚养,非法收养期间的抚养费应由送养人负担为妥。因此收养无效可以要求补偿抚养费,协商不成的,可诉至法院要求补偿。 ![]() 三、收养人收养孩子需要什么条件 收养人收养孩子需要满足的条件如下:: 1.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即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且精神正常的成年人; 2.年满三十五周岁。但收养孤儿或者残疾儿童可不受此限制。继父母收养继子女也不受此限制。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但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不受此限制; 3.无子女; 4.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5.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6.年满30周岁。(夫妻双方) 7.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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