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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信用记录查询存在什么风险
释义
    10月28日起,继江苏、四川、重庆3省市试点之后,央行个人信用报告网上查询服务试点扩至9省份,增加北京、山东、辽宁、湖南、广西、广东6个试点省份。这意味着,身份证号码前两位为11、21、32、37、43、44、45、50、51的个人,可在网上查询本人信用报告。个人信用报告记录了个人信用卡、住房贷款、逾期明细,还包括欠税记录、民事判决记录、电信欠费记录等。
    应该说,从过去的没有“信用记录”可查,到后来的江苏、四川、重庆三个试点省(市)可以查询,再到时下的9省份可以方便查询,是一种时代和历史进步的标志。可以肯定的是,一个涉及面较广也直接关系公民个人利益的信用记录查询、个人信用报告查询,对于方便公民办事和方便公民对自我信用信息掌握是有利的,也有助于减少“公民失信”行为并召唤诚信社会到来。然而,目前这一并不健全的“公民信用查询机制”尚有诸多疑虑待解。
    的确,多达9省份可以查询公民信用为公民提供了方便,但方便了公民个人同时,更加方便的是“管理者”。今年3月份,我国《征信业管理条例》正式实施,随后有媒体报道称,山西省征信系统已为公检法、政府部门、政协代表资格审查、海关部门、企事业单位人员录用、廉政审查等多部门需求提供查询,2012 年,仅个人信用报告查询就达到26740人次。可见公民征信系统之功不可没。然而,和方便公权机关办事相比,和方便更多的公权单位包括银行“甄别”所谓的良莠之外,这一所谓的“方便公民”的征信系统究竟能给公民带来多大的“好处”?值得怀疑。过去,在征信系统未上网和不能“跨省”查询之时,公民个人大不了多去一次银行,多一些“鞍马费”而已。当公民可以在网上自主查询的时候,以一个省“鞍马费”的结果,换来的是公权单位的“更方便”,换来的是更多的公权单位的“联网”、更多的对公民征信的“苛刻”审核审查。这是毋庸置疑的,那么,上述的“便利”便无法让人完全放心。
    公民征信系统的建立以及公民对自我信用报告的查询,实际上“让渡”了部分公民隐私权,让渡了可能的获得其他便利的好处。不仅仅今后司法机关、政府部门以有关企事业单位,会更方便获得包含公民个人隐私的信用记录,尤其是手握信息“库”的银行管理方,可能将获得更多的便利乃至收益。诚然,银行作为金融机构和金融经营单位,掌握更多的公民信用记录有利于规避金融风险、避免“呆帐、坏帐”以及“欠贷”风险发生,然而,一个“联网”的、“严密”的信用记录和征信情况曝露之下,公民个人已经成了信用征信案板上的“肉”。银行将拥有更多的自主权、裁量权乃至“否决权”,银行已经成为可以主宰公民信用的“刀俎”。这也是不争的事实。
    更令人担忧的是,在各省逐步完善公民个人征信体系之时,相关的风险防范机制、配套性制度却迟迟不能跟进。对于公民个人隐私的保护,相关征信制度语焉不详,比较有权威性的《征信业管理条例》立法主旨更多的强调如何“约束”和“处罚”失信个人,而不是同样可能失信的“公权者”、“金融机构”。这是一个立法的短板所致,也是时下公民征用体系存在严重缺陷的证明。随着我国征信体系的确立和完善,以银行为代表的金融机构有可能拥有“第五种权力”,就是游离于“立法”、“司法”、“行政”和“舆论”之外的“第五种权力”。有权就应该有责,有权就应该有配套性监督,公民征信体系监督了公民,对于 “不诚信”或在征信过程中渎职的、失职的越权越位的“银行们”,包括最令公众担忧的公民个人信息泄露问题,又通过什么举措“反监督”它们?“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银行一旦手握亿万公民的个人信用体系,就完全可以演变成一种可以腐败的“权力”。公民信用银行管,谁来管好银行?令人遗憾的是,迄今为止未见有一部专门约束银行与征信相关的责任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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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9 7:5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