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合同主体变更手续 |
释义 |
一、合同主体变更手续 合同主体变更,是指合同当事人变更。主体变更是在其他合同内容不变的情况下,仅仅是权利义务的承担人变更,需要各方达成新的协议。主体变更可以是权利主体变更,也可以是义务主体变更,也可以是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都进行变更。权利主体如果是债权人,主体变更就等于是债权转让,通知债务人即可。义务主体如果是债务人,主体变更就等于是债务转让,需要经得债权人同意。实践中,很多合同不仅仅是债权债务这么简单,而且绝大部分是双务合同,即互相承担义务的合同,需要各方协商一致方可变更。有些合同是不允许合同主体变更的,比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在经过招投标、评标、定标后,选定的符合特定条件的主体签订的合同,不能轻易变更,而且这类合同一般对主体有特殊资质等要求。所以,即使属于可以主体变更的合同,为避免纠纷,也为明确变更事项,一般要以书面形式对变更事项加以确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七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二、合同变更的特征有哪些 1、合同的变更仅是合同的内容发生变化,而合同的当事人保持不变合同有效成立后,其主体和内容均可能因某一法律事实而发生变化,但此处的合同变更仅指合同内容的变化,合同主体的变动属合同转让的范畴。合同内容的变化,可表现为合同标的物的数量或质量、规格、价金数额或计算方法、履行时间、履行地点、履行方式等合同内容的某一项或数项发生变化(如标的物数量变化,价款也随之变化)。 2、合同的变更是合同内容的局部变更,是合同的非根本性变化合同变更只是对原合同关系的内容作某些修改和补充,而不是对合同内容的全部变更。如果合同内容已全部发生变化,则实际上已导致原合同关系的消灭,一个新合同的产生,并且对原合同关系所作出修改和补充的内容仅限于非要素内容,例如标的数量的增减、履行地点、履行时间、价款及结算方式的变更等等。在非根本性变更的情况下,变更后的合同关系与原有的合同关系在性质上不变,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学说上称为具有“同一性”。如果合同的要素内容发生变化,即给付发生重要部分的变化,导致合同关系失去同一性,则构成合同的根本性变更,称为合同的更新。何为重要部分,应依当事人的意思和一般交易观念加以确定,①如合同标的的改变,履行数量或价款的巨大变化,合同性质的变化等,都是合同的更新而非合同的变更。 3、合同的变更通常依据双方当事人的约定,也可以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合同的变更有两种:一是根据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对合同进行变更,即约定的变更;二是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进行变更,即法定的变更。我国《民法典》第五章所规定的合同变更实际上就是约定的变更。 4、合同的变更只能发生在合同成立后,尚未履行或尚未完全履行之前合同未成立,当事人之间根本不存在合同关系,也就谈不上合同的变更。合同履行完毕后,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关系已经消灭,也不存在变更的问题。 三、合同的变更流程 合同变更除法律规定的变更和人民法院依法变更外,主要是当事人协议变更。当事人变更合同的合意本身就是合同,因此,合同变更适用合同法关于要约和承诺的规定。希望变更合同内容的一方首先向对方提出变更合同的要约,该要约应包括希望对合同的哪些条款进行变更,如何变更,需要增加、补充哪些内容。对方收到后予以研究,如果同意,以明示的方式答复对方,即为承诺,如果不同意,或部分同意部分不同意,也可以提出自己的修改、补充意见,这样双方经过反复协商直至达成一致。 以上就是关于合同主体变更手续的相关内容,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是合同当事人的彻底变更,原来的合同当事人退出合同关系,新的第三人进入合同关系。如果您对上述内容仍有疑问,可以咨询法律网专业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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