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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订立海上保险合同的条件是什么
释义

在订立海上保险合同的过程中,要约的构成必须符合下列要求:提议人希望对方接受,而不仅仅是询问性质的保险请求;所谓的要约必须是完整的,即双方打算签署的合同已明确指明;所称要约必须是向另一方提出的,而不仅仅是向我方代理人或第三方;所谓的要约在另一方接受时必须保持有效,因为发行人可以在要约被接受之前撤回要约,一旦撤回或撤销,该要约将不再是要约。除非再次发出,否则承诺无效
    

承诺必须是对另一方所作要约的完全接受。如果要约的内容发生变化或提出新的条件,则为反要约,表明双方仍在谈判过程中,即使已签发海上保险单,海上保险合同尚未达成。相反,如果已作出承诺,则意味着谈判已结束,合同已成立。即使保险人以后签发的保险单改变了承诺的内容,也不能改变双方达成的海上保险合同。保险人单方面变更的内容对被保险人不具有约束力。如果要约是被保险人提出的,保险人接受要约的方式有:正式接受,如发送承诺书或电信;签发保险单;接受被保险人支付的保险费等
    

保险合同可以书面或口头订立。事实上,有时很难证明口头合同的存在。以口头方式订立保险合同的,由主张订立合同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无法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的,视为海上保险合同尚未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221条
    

被保险人提出保险请求后,合同成立,保险人同意承保该保险,并就海上保险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人应及时向被保险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文件,并在保险单或其他文件中明确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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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6 14:37: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