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订立海上保险合同的条件是什么 |
释义 |
设立海上保险合同的条件是什么?在订立海上保险合同期间,要约的构成必须符合下列要求:提议人希望对方接受,而不仅仅是提议具有询价性质的保险;所谓的要约必须是完整的,即双方打算签署的合同已明确指明;所称要约必须是向另一方提出的,而不仅仅是向我方代理人或第三方;所谓的要约在另一方接受时必须保持有效,因为发行人可以在要约被接受之前撤回要约,一旦撤回或撤销,该要约将不再是要约。除非再次签发,否则承兑无效。承诺必须是对另一方所作要约的完全接受。如果要约的内容发生变化或提出新的条件,则为反要约,表明双方仍在谈判过程中,即使已签发海上保险单,海上保险合同尚未达成。相反,如果已作出承诺,则意味着谈判已结束,合同已成立。即使保险人以后签发的保险单改变了承诺的内容,也不能改变双方达成的海上保险合同。保险人单方面变更的内容对被保险人不具有约束力。如果要约是被保险人提出的,保险人接受要约的方式有:正式接受,如发送承诺书或电信;签发保险单;接受被保险人支付的保险费等。保险合同可以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订立。事实上,有时很难证明口头合同的存在。以口头方式订立保险合同的,由主张订立合同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无法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的,视为海上保险合同尚未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被保险人提出保险请求后,合同成立,保险人同意承保该保险,并就海上保险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人应当及时向被保险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单证,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单证中载明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 以上是有关海上保险合同成立条件的相关法律知识。如果我对生活中的这些事情感到困惑,我该怎么办?lvba.com的小编告诉你,当你不知道如何处理这类事情时,你可以在互联网上搜索更多关于它的信息,或者咨询律师的在线律师,并向专业律师寻求帮助。看完后有什么问题吗?luba.com的律师在线为您解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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