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认定继父母子女间存在抚养关系 |
释义 |
一、如何认定继父母子女间存在抚养关系 根据司法实践,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可以认定继父母子女间存在抚养关系; (一)生父母再婚时,继子女属未成年人 要形成继父母子女关系,继子女须属未成年人。现实生活中,有的继子女已经成年并可独立生活,在法律层面上,继父母对继子女不再具有抚养义务。即使继父母在生活上仍对其照料或资助,也不会形成法律意义上的抚养关系。 (二)继父母承担了继子女全部或部分抚养费用 现实生活中,存在继子女的生活、教育等抚养费用由生父母承担的情况,如果继父母不负担继子女的抚养教育费用,即使生活在一起,也不宜认定他们之间存在抚养关系。 (三)抚养事实持续时间足够长 不论继父母与继子女是否生活在一起,只要继父母承担了继子女的生活、教育等抚养费用,照料、教育和保护继子女,且持续时间足够长,并同时满足上述两个条件,就应认定存在继父母子女关系。 二、继父母子女间扶养关系如何认定 我国 《婚姻法》第26条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关系,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两种:一是由于生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再行结婚;二是由于生父母离婚,生父或者生母再行结婚形成的。子女对生父母的再婚配偶称为继父母,夫或妻对其再婚配偶的子女称继子女。在具体的表现形式上主要有三种: 1、生父或生母再婚时,继子女已成年并独立生活,此类继父母继子女关系是纯粹的直系姻亲关系,双方没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2、生父或生母再婚时,继子女虽未成年,但未与继父或继母共同生活,未受其抚养教育,此类关系亦属于纯粹的直系姻亲关系。 3、继子女与继父母长期共同生活,接受继父或者继母的抚养教育,双方形成抚育关系,具有法律上的拟制直系血亲关系,产生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 三、案例分析 案情介绍: 王某(女)与施某(男)于2000年11月经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婚生女施某某(1986年8月生)判归王某抚养,施某每月负担抚育费400元;后王某与另一男子蒋某于2004年5月登记结婚,蒋某也系再婚,与前妻有一女蒋某某。2009年8月,蒋某因病去世,没有留下遗嘱,名下财产有房产1栋及存款若干,房产证及存款由蒋某某取走。王某及施某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分割蒋某名下遗产。 争议焦点: 本案双方当事人对遗产的范围争议不大,王某作为蒋某的配偶享有法定继承权也毋庸置疑,争议焦点在于施某某作为王某和前夫之女,能否作为施某的法定继承人参与分配?即施某某有无和蒋某形成具有抚养关系的继父女关系? 案件审理: 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本案倾向性的意见是施某某没有和蒋某形成具有抚养关系的继父女关系,不能作为法定继承人参与诉讼,理由有二: 一是因为施某某在其生母王某和蒋某结婚时,已近18周岁,而抚养关系形成的前提必须是继子女未成年; 二是即使继子女已经成年,只要尽到赡养义务也可以形成抚养关系。 但是本案一方面蒋某生病到死亡时间较短,原告提供的证据也不足以证明施某某尽了十分充足的照料义务。 本案最终调解结案,但是关于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是否形成抚养关系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没有自然血缘关系,而是基于婚姻关系而产生的姻亲关系,根据我国 《婚姻法》第26条的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关系,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表明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只有形成抚养教育关系时才等同于亲生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才产生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具有拟制血亲的法律效力。所以在涉及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赡养、析产、继承等纠纷当中,如何认定两者之间是否形成抚养教育关系对案件的处理起着决定性的因素。 以上便是法律网小编整理的关于“如何认定继父母子女间存在抚养关系”的相关内容,从上面内容我们可以知道在法律上,生父或生母再婚时,继子女已成年并独立生活,此类继父母继子女关系是纯粹的直系姻亲关系,双方没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如果您对上述内容仍有疑问,可以在线咨询法律网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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