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人身损害起诉赔偿的诉讼时效有限制吗? |
释义 | 基本案情:2010年3月2日,镇原县农民张某与邻居王某因承包地纠纷发生口角。刚开始还只是对骂,后来双方动起手来,王某因为力气小被张某打伤,花去医药费两千余元。后来张某在父母陪同下上门道歉,王某接受了张某的道歉,双方重归于好。2012年5月,张某与王某再次发生纠纷。王某一怒之下将张某告到法院,要求赔偿之前自己支付的医药费。王某能胜诉吗? 说法: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即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为一年,超过一年后,被损害的胜诉权自然丧失。这也是我国法律促使公民积极行使权利的表现。在本案中,王某被打伤后并没有追究张某的责任,两年多后才追诉对方,已经超出了民法通则规定的诉讼时效,自然丧失胜诉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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