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违法所得予以没收可视情节处多少钱罚款 |
释义 | 一、违法所得予以没收可视情节处多少钱罚款 违法所得,是指行政相对人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活动,即实施了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或未履行法定义务的所获得的利益。 不能不交违法所得。法院判决不执行是不可能,法院会强制执行,有异议可以向上级法院申诉。 二、没收违法所得的程序 (一)申请的提出:应由犯罪地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市一级检察院,向对应的中级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如被告人系在审理过程中死亡的,原审理法院也可受理申请。 (二)法院审查、受理:法院对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应在7日内审查完毕,决定是否受理。决定受理的,应发出公告公告范围:应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或法院的官方网站予以刊登,并在法院公告栏张贴、公示。如法院已掌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联系方式的,应直接告知并记录在案。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近亲属、其他利害关系人参加诉讼。上述人等应在公告期内申请参加诉讼,可以委托代理人。其他厉害关系人是指对申请没收的财产主张所有权的人。 (四)审理。公告期满后,法院应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根据不同情况,法院会作出没收或驳回申请的裁定。 (五)终止审理情形:在审理没收违法所得过程中,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归案的,应当终止审理。 。 三、投机倒把违法违章案件违法所得计算方法 1、在生产经营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构成投机倒把违法违章行为的,其非法所得的计算方法是:凡有进销价(包括批发价、零售价)的,以销价与进价之差作为非法所得;属于生产加工的,以生产加工的产品的销价与成本价之差作为非法所得。(直接费用是指正当的运输费、保管费、差旅费等三种直接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费用). 2、(为投机倒把活动提供运输工具收取的运输费是否属“非法所得”:当事人为投机倒把活动提供运输等其他方便条件,构成《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之行为的,其从中获取的经济利益包括运输费,应视为非法所得;如果当事人只是在从事正常的运输业务中上当受骗,未构成投机倒把的,其所收取的运输费,不应视为非法所得)。 3、“成本价”,即生产加工产品的原材料购进价格,不含生产加工过程中的其它费用。 2、为投机倒把违法违章活动提供货源、支票、现金、银行帐户等其它方便条件,或者代出证明,代开发票,代订合同以及虽未直接参与违法经营活动,但在违法活动中采用各种手段,牟取非法利益的,以全部非法收入作为非法所得。 3、投机倒把违法违章行为人如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处理决定之前已缴纳税款的,在计算非法所得时应予以扣除,未交纳的不予扣除。 4、在计算非法所得时,如有商品已经售出,货款尚未收到的情况,也应包括在内。 总结为以下公式 生产的:销价—成本价格(指原材料购进价格)—已交税金。 经销的:销价—进价—已交税金。 为投机倒把提供货源等方便条件的以全部非法收入作为违法所得。 倒卖票证的违法所得等于全部销售款。 商品已售出,货款未到应计算违法所得。 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非法所得计算方法: 无照经营的案件违法所得计算方法按投机倒把案件方法计算违法所得。 没有任何正式票据的按其全部收入为违法所得。 对个人无照经营案件难以确定的按违法行为人口述或提供的书面清单做为确定违法所得的依据。 对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生产假冒伪劣商品的不扣除生产加工成本。 对经核准登记但经营方式中无生产加工方式擅自加工假冒伪劣商品 ,不扣除生产加工成本。 关于商标侵权案件中非法经营额计算问题 在商标侵权案件中,侵权人所经营的全部侵权商品(已销售的及库存的)均应计算非法经营额。对于生产、加工商标侵权商品的其非法经营额为其侵权商品的销售收入与库存侵权商品的实际成本之和;对于侵权人的原因导致实际成本难以确认的,视其库存商品的数量与该商品的销售单价之乘积为实际成本;没有销售单价的,视其库存商品的数量与被侵权人的同种商品的销售单价的乘积,为库存商品的实际成本。对于经销商标侵权商品的,其非法经营额为其所经销的侵权商品的销售收入与库存侵权商品的购买金额之和;购买金额难以确认的,以其库存商品的数量与被侵权人的同种商品的销售单价的乘积为库存商品的购买金额;对于侵权商品的成本或购买金额高于销售收入的,其非法经营额则为该商品的成本或购买金额。 以上是为您整理的关于违法所得予以没收可视情节处多少钱罚款的内容,由此可知,违法所得是犯罪分子违法犯罪所得的一切财物,罚金是需要用犯罪分子的合法财产缴纳的,不能用犯罪分子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如其它疑问,欢迎向发布法律咨询。 引用法条: [1]《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第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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