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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工程竣工验收规定
释义    一、工程竣工验收规定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第十条 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第十一条 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况。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六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二、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的标准
    根据国家规定,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付生产使用,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1)生产性项目和辅助性公用设施,已按设计要求完成,能满足生产使用;
    (2)主要工艺设备配套经联动负荷试车合格,形成生产能力,能够生产出设计文件所规定的产品;
    (3)必要的生产设施,已按设计要求建成;
    (4)生产准备工作能适应投产的需要;
    (5)环境保护设施、劳动安全卫生设施、消防设施已按设计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使用。
    (6)生产性投资项目如工业项目的土建工程、安装工程、人防工程、管道工程、通讯工程等工程的施工和竣工验收,必须按照国家和行业施工及验收规范执行。
    三、工程量减少可以索赔么
    通常情况下工程量减少不会导致施工方损失,也就没办法索赔,工程量减少是否可以索赔需要看合同对于工程量上下浮动比例是否有约定不调价,如果没有或者超出该比例是可以要求索赔的,因为发包方减少工程量已构成违约,而且承包方的报价是考虑项目整体法量和施工内容的,据此可以根据合同法一方违约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另一方可以要求赔偿。
    现实生活中如果遇到工程量减少给承包方造成损失,承包方可以向发包方提出索赔,并按照合同约定索赔程序提出,如果工程项目内容有变化或者工程量有增减,应及签证并提出索赔。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您解答的有关工程竣工验收规定的问题。工程项目在开工之前,需要签订合同,然后对工程验收的方法需要进行商议,写在合同中。如果您对竣工有任何疑问,欢迎咨询法律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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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5 5:4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