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的法定理由 |
释义 | 一、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的法定理由 (1)出现不可抗力,因为出现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得到实现的; (2)其中一方当事人在履行期限到之前,明确表达或者以其行动表明不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的主要债务; (3)其中一方当事人不仅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履行债务,并且在经过另一方当事人催告后,依然没有在合理的期限里履行的; (4)其中一方当事人推迟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从而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 二、解除房屋买卖合同范本怎么写 协议书首先要对原来双方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情况,以及合同履行的情况做一个简单的说明或者陈述,然后应该说明解除合同的原因,是因为一方违约的原因还是其他原因,同时,还应对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进行一定的约定,比如,针对已经履行的部分如何返还,哪一方应该承担违约责任等,同时最好明确约定合同解除后,双方再无其他争议,以防一方再因为同一事由另行主张权利。 三、房屋买卖合同的解除 合同的法定解除,指当法律上的原因出现的时候,合同当事人可依法行使解除权。法定解除的情形包括: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的目的; (二)在旅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示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解除也应当符合合同法对合同解除的以上规定。具体而言,当事人可依法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事由包括: 1、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的; 2、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 3、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面积或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的; 4、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款项,经催告后三个月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5、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 6、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呆滞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上述情况出现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定金返还买受人。 因此根据上述的内容我们可以得知,在我国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的法定理由以及法律规定合同解除效力是怎样的。还在一定程度上介绍了我国合同解除违约条款如何签订等相关的知识是怎样运行的。这些都是大家需要了解的知识,若还其他问题需要咨询,欢迎咨询法律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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