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事诉讼法关于反诉的规定有哪些 |
释义 |
一、民事诉讼法关于反诉的规定有哪些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第一百四十条,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 二、反诉的条件 提起反诉,须具备以下条件: 1、由本诉的被告向本诉的原告提出,此为主体的特定性。 2、须反诉与本诉之间有牵连关系。即反诉与本诉的诉讼标的是同一的或有牵连的,两者源于同一法律关系或相关联的法律关系。提起反诉的目的是在于要抵消或吞并本诉原告的诉讼请求。 3、须在本诉进行中提出反诉。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34条的规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4、须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出,且受诉法院对反诉有管辖权。根据牵连管辖,人民法院可能获得原本无管辖权的案件的管辖权,但是,如果当事人之间纠纷存在协议管辖或者专属管辖的情形,本诉法院不得基于牵连管辖取得管辖权,因而也就不能受理反诉。 5、须适用同一诉讼程序。如果本诉适用了简易程序,而反诉应当适用普通程序的,则不能提起反诉。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 《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以上便是由法律网小编为您介绍的关于民事诉讼法关于反诉的规定有哪些的内容。诉讼法规定了反诉的内涵、构成要件、截止时间等等内容,人们需符合法律规定才能进行反诉。若您还有此方面的其他疑问,欢迎咨询法律网律师,律师将为您提供专业解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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