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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妇女维权案例问答
释义
    问答一
    问: 张女士于2013年8月入职深圳某公司,劳动合同约定其工作岗位是行政主管,每月工资4000元。2015年9月,张女士发现自己怀孕。2016年2月,公司发出书面通知,宣布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张女士找到公司老板反复协商无果而发生纠纷。那么请问:该公司能否单方解除张女士的劳动合同?
    答:该公司不能单方解除张女士的劳动合同。因为《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那么,像张女士那样因怀孕被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发生纠纷的,该如何进行处理?
    可分两种情况进行分析:
    1、如果被辞退员工不同意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可主张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可主张用人单位赔偿劳动合同解除日至恢复日之间的工资损失。
    2、如果被辞退员工不要求继续履行合同而只是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在这种情况下,司法实践中视为由用人单位提出,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问答二
    问:徐某(女)于1998年与邱某(男)结婚,2000年徐某以自己的名义承包了村委会耕地2亩。2004年,因夫妻感情破裂,徐某与邱某离了婚并在2005年与邻村人再婚,但户口还在原居住地,在新居住地也未取得承包地。今年年初,原居住地村委会以徐某再婚为由意欲收回徐某的承包地。那么:原村委会可否收回其承包地?
    答:不可以。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问答三
    问:李某(女)于2004年12月和王某(男)结婚。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双方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2005年2月,李某搬回娘家居住一直没有再回夫家。期间,王某曾多次打电话给李某,要求其搬回来住,但李某从没有答应。考虑到婚前缺乏了解,婚后也没有建立起好的感情,王某于2006年提出和李某离婚。这时,李某已怀有他人的孩子3个多月了。那么:王某可否提出离婚?
    答:可以。可能会有人问:《妇女权益保障法》不是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的吗?正常来讲,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妇女权益保障法》也规定了“女方提出离婚的,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何为“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女方有重大错误,如因婚后与他人通奸怀孕,人民法院查明属实,是可以受理该离婚案的。本案就是如此。
    问答四
    问:公民甲和乙,育有一子一女,女儿丙已出嫁,儿子娶妻丁,生有一子(孙子)戊,儿子于2000年不幸遇车祸死亡。甲乙均年老,无固定生活来源,女儿出嫁后,拒不赡养老人,并曾数度虐待甲乙,甲乙主要依靠儿媳丁供养。甲、乙于2005年先后死亡,留下房屋3间,那么:谁可继承甲乙的财产?
    答:儿媳丁和孙子戊。因为《继承法》第7条第三款规定: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丧失继承权。所以甲乙的女儿不能继承甲乙的财产。《继承法》第11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第12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丧偶妇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公婆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其继承权不受子女代位继承的影响。所以甲乙的财产由其儿媳丁和其孙子戊继承。
    何为“代位继承”呢?“代位继承”是指儿子先于父母亲死亡,孙子女可代替父亲继承祖父母的遗产;女儿先于父母亲死亡,外孙子女可以代替母亲继承外祖父母的遗产。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三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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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3 9:22: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