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建设工程合同无效后工程款怎么结算? |
释义 | 一、建设工程合同无效后工程款怎么结算?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双方应当按照施工方实际已完成的工程量结算付款。 若建设工程经竣工检验不合格的,施工方应当予以修复,在经修复验收合格后,双方按照施工方实际已经完成的工程量结算付款,但发包方可以要求施工方承担修复费用;如果验收不合格的,发包人可以不支付工程款。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第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四条 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二、什么是建设工程合同? 根据《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其中,委托他人进行工程建设并支付报酬的一方称为发包人,完成工程建设的一方称为承包人。工程建设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原为承揽合同的一种,属于承揽完成不动产工程项目的合同。但由于建设工程具有建设周期长、投资规模大、技术要求高等特点,因此,<民法典)第16章对建设工程合同作了专门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建设工程合同的主体必须是法人。承揽合同的主体既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公民。建设工程合同的主体不能是公民,建设人只能是经过批准建设工程的法人,承建人是具有从事勘察、设计、建筑、安装任务资格的法人。 (2)建设工程合同的标的是基本建设工程。建设工程合同的标的一般是大型的不动产项目,即基本建设工程,具有周期长、规模大和技术要求高等特点。 (3)建设工程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受到国家的严格管理和监督。建设工程合同虽然贯彻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则,但由于其事关国计民生,因此受到国家的严格管理和监督,其订立具有较严格的程序。 (4)建设工程合同是要式合同。(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九条明确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三、建设工程合同备案需要什么材料呢?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了许多种,不同的种类的建设工程合同备案时需要的材料也不同。 1、勘察合同备案 (1)勘察合同原件3份; (2)勘察合同备案表6份; 2、设计合同备案 (1)设计合同原件3份; (2)设计合同备案表6份; 3、招标代理合同备案 (1)招标代理合同原件3份; (2)招标代理合同备案表6份; 4、造价咨询合同备案 (1)造价咨询合同原件3份; (2)造价咨询合同备案表6份; (3)标底文件原件一份(标底的成果文件要求装订成册,有编制说明,封面加盖单位公章,注册造价工程师、造价员签字盖章齐全。); 5、施工合同备案 (1)施工合同6份原件; (2)施工合同备案表6份; (3)中标通知书1份(复印件加盖原件存放单位公章); (4)招标文件原件1份; (5)类别确认书1份(复印件加盖原件存放单位公章); 以上就是由法律网小编为您整理的建设工程合同无效后工程款怎么结算的相关内容,我们可以了解到若建设工程经竣工检验不合格的,施工方应当予以修复,在经修复验收合格后,双方按照施工方实际已经完成的工程量结算付款,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的,欢迎咨询法律网律师。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九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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