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我国著作权法不保护哪些 |
释义 | 一、我国著作权法不保护哪些 著作权的客体是作品,但不是所有的作品都受著作权法的保护。为了进一步明确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范围,现从反方向列举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各类。 (一)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不仅有形式要件,而且要求内容也要合法,不得违反宪法、法律、法规、党的政策和决议等。如恶毒攻击社会主义制度的反动作品、企图为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便利条件的文字作品等,就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二)有悖社会公德和妨害公共秩序的作品 世界各国的著作权法律都不保护黄色的、内容淫秽的作品。同样,许多国家对故意欺骗公众的作品以及蔑视宗教信仰的作品也不给予著作权法上的法律保护。 (三)进入公人领域的作品 保护期届满后,作品即进入公有领域。其著作财产权不受著作权法保护,任何人都可以不经作者同意、不支付任何报酬加以利用,但不能损害作品作者的人身权。人身权是永远受到保护的。 (四)不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五条规定,这类作品包括三种: 1.国家的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官方正式译文。这类作品需要广泛的使用和传播,如果给予著作权保护,反而影响了它的使用和传播。 2.时事新闻。这里的时事新闻是指通过报纸、期刊、电台、电视台等传播媒介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 3.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这类作品是逻辑运算的结果,不具有独创性,故不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二、著作权法实施细则是怎样的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第三条 著作权法所称创作,是指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 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或者进行其他辅助工作,均不视为创作。 第四条 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中下列作品的含义: (一)文字作品,是指小说、诗词、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 (二)口述作品,是指即兴的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等以口头语言形式表现的作品; (三)音乐作品,是指歌曲、交响乐等能够演唱或者演奏的带词或者不带词的作品; (四)戏剧作品,是指话剧、歌剧、地方戏等供舞台演出的作品; (五)曲艺作品,是指相声、快书、大鼓、评书等以说唱为主要形式表演的作品; (六)舞蹈作品,是指通过连续的动作、姿势、表情等表现思想情感的作品; (七)杂技艺术作品,是指杂技、魔术、马戏等通过形体动作和技巧表现的作品; (八)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 (九)建筑作品,是指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形式表现的有审美意义的作品; (十)摄影作品,是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质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 (十一)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 (十二)图形作品,是指为施工、生产绘制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以及反映地理现象、说明事物原理或者结构的地图、示意图等作品; (十三)模型作品,是指为展示、试验或者观测等用途,根据物体的形状和结构,按照一定比例制成的立体作品。 第五条 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时事新闻,是指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 (二)录音制品,是指任何对表演的声音和其他声音的录制品; (三)录像制品,是指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以外的任何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连续相关形象、图像的录制品; (四)录音制作者,是指录音制品的首次制作人; (五)录像制作者,是指录像制品的首次制作人; (六)表演者,是指演员、演出单位或者其他表演文学、艺术作品的人。 第六条 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 第七条 《著作权法》的相关内容规定的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其著作权自首次出版之日起受保护。 第八条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在中国境外首先出版后,30日内在中国境内出版的,视为该作品同时在中国境内出版。 第九条 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 第十条 著作权人许可他人将其作品摄制成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视为已同意对其作品进行必要的改动,但是这种改动不得歪曲篡改原作品。 第十一条 《著作权法》的相关内容规定,关于职务作品的规定中的“工作任务”,是指公民在该法人或者该组织中应当履行的职责。 《著作权法》的相关内容规定,关于职务作品的规定中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该法人或者该组织为公民完成创作专门提供的资金、设备或者资料。 第十二条 职务作品完成两年内,经单位同意,作者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作品所获报酬,由作者与单位按约定的比例分配。 作品完成两年的期限,自作者向单位交付作品之日起计算。 第十三条 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由作品原件的所有人行使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作者身份确定后,由作者或者其继承人行使著作权。 第十四条 合作作者之一死亡后,其对合作作品享有的《著作权法》的相关内容规定的权利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由其他合作作者享有。 第十五条 作者死亡后,其著作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由作者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保护。 著作权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其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保护。 第十六条 国家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的使用,由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管理。 第十七条 作者生前未发表的作品,如果作者未明确表示不发表,作者死亡后50年内,其发表权可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行使;没有继承人又无人受遗赠的,由作品原件的所有人行使。 第十八条 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其《著作权法》的相关内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作者身份确定后,适用《著作权法》的相关内容规定。 第十九条 使用他人作品的,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由于作品使用方式的特性无法指明的除外。 第二十条 著作权法所称已经发表的作品,是指著作权人自行或者许可他人公之于众的作品。 第二十一条 依照著作权法有关规定,使用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的已经发表的作品的,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 第二十二条 依照《著作权法》的相关内容规定使用作品的付酬标准,由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公布。 第二十三条 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但是报社、期刊社刊登作品除外。 第二十四条 《著作权法》的相关内容规定的专有使用权的内容由合同约定,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视为被许可人有权排除包括著作权人在内的任何人以同样的方式使用作品;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被许可人许可第三人行使同一权利,必须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 第二十五条 与著作权人订立专有许可使用合同、转让合同的,可以向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著作权法和本条例所称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是指出版者对其出版的图书和期刊的版式设计享有的权利,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的权利,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的权利,广播电台、电视台对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节目享有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 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行使权利,不得损害被使用作品和原作品著作权人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 图书出版合同中约定图书出版者享有专有出版权但没有明确其具体内容的,视为图书出版者享有在合同有效期限内和在合同约定的地域范围内以同种文字的原版、修订版出版图书的专有权利。 第二十九条 著作权人寄给图书出版者的两份订单在6个月内未能得到履行,视为《著作权法》的相关内容规定所称图书脱销。 三、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是什么 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是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具体包括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计算机软件等。 若著作权法一味扩大保护范围,也会不利于我国著作权的发展。以上内容就是法律网小编为你整理的关于我国著作权法不保护哪些的相关知识,希望在工作和学习中能够帮助到您。如果您有其他问题感到疑惑,欢迎咨询法律网律师。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八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九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9]《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10]《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11]《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12]《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13]《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14]《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条 [15]《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一条 [16]《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 [17]《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三条 [18]《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 [19]《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五条 [20]《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六条 [21]《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七条 [22]《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八条 [23]《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九条 [24]《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条 [25]《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 [26]《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条 [27]《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 [28]《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六条 [29]《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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