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农村土地使用权是否可以进行买卖 |
释义 | 一、农村土地使用权是否可以进行买卖 农村土地使用权是不可以进行买卖的,但能依法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在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后以书面形式签订专门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依法填写变更登记审批表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二十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签订转让合同。 第二十五条 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应当按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应当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二、农村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内容 法律网提醒您,农村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包括的内容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双方当事人姓名和地址;转让了使用权的土地面积、价格和数量的具体内容;当事人双方的违约条款和争议解决方式;合同中当事人协商一致的附加条款等内容。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三、农村土地使用权的期限 农村土地使用权如果是以承包的方式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则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一条 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 前款规定的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照前款规定相应延长。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一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二十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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