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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重新鉴定证据 应有法定事由
释义
    【案件回放】
    邹某2008年应聘到开发区某塑料公司从事司机工作,但该公司一直未与他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几次交涉不成,邹某只好向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递交了申诉书,要求该公司支付其2008年2月之后的双倍工资30000元。
    庭审中,被申请人主张双方已经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并提供《劳动合同书》原件一份作为证据。邹某表示自己从没有签过书面劳动合同,要求对该《劳动合同书》鉴定真伪。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委托烟台富运司法鉴定中心对《劳动合同书》中邹先生签字的真伪进行鉴定,鉴定结果为《劳动合同书》中的签字不是申请人本人书写。然而被申请人以“2008年招聘进厂的员工,公司无一遗漏都与之签订了书面的劳动合同,上述鉴定结论与事实不相符合”为由申请重新鉴定。
    【仲裁】
    开发区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为,根据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这些条件包括: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或者鉴定程序严重违法,又或者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等。被申请人提出重新鉴定的理由不符合上述条件,因此不予准许。
    因此,仲裁部门对于被申请人“双方已经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主张不予采信,对邹先生要求该塑料公司支付其双倍工资的请求予以支持。
    【点评】
    劳动争议案件申请证据鉴定的程序主要规定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当事人往往对此不甚了解,仲裁部门提醒:从申请时间上讲,当事人申请鉴定,必须在举证期限内提出。
    从鉴定机构的确定上讲,首先是由当事人申请鉴定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同意,然后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员。如果协商不成,则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指定。另外,申请人还需要预交鉴定费用,并提供鉴定需要的相关材料。至于申请重新鉴定,则必须具备本文案例中所提到的条件,否则将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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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21:02: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