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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造成工程合同无效的原因
释义
    一、造成工程合同无效的原因
    (一)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二)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三)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四)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五)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发包方是否还要付工程价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三)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三、工程合同无效的情形
    (一)合同主体不具备资格
    根据规定,签订建筑工程合同的承包方,必须具备法人资格和建筑经营资格。只有依法核准拥有从事建筑经营活动资格的企业法人,才有权进行承包经营活动,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签订的建筑承包合同,都属于合同主体不符合要求的无效合同。
    (二)借用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
    根据《建筑法》的规定,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也就是说,任何非法出借和借用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而签订的建筑工程合同都属无效合同。
    (三)越级承包
    我国《建筑法》规定,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承揽工程。在实践中,有的建筑企业超越资质等级、经济实力和技术水平等企业级别内容决定的范围承揽工程,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等问题。因此,法律明令规定,凡越级承包的建筑工程合同均属无效。
    (四)非法转包
    根据《合同法》第272条的规定,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筑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分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建筑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分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凡以上述禁止形式进行非法转包的建筑工程合同,属无效合同。
    (五)违反法定建设程序
    建筑工程的发包人在建筑工程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过程中,必须遵循相应的法定程序,依法办理土地规划使用、建设规划许可等手续。否则,将导致合同无效。发包人在建设项目发包中,有些项目法定程序为招投标,但有的发包人擅自发包给关联企业,有的发包人形式上采用了招投标的方式,但采取暗箱操作或泄露标底或排斥竞标人。
    另外,工程发包后,有些承包人未办理施工许可证就擅自开工。如存在以上违法事实,这样的建筑工程合同也往往被认定为无效。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造成工程合同无效的原因的相关知识,综上可知,超越资质范围、不符合有关等级规定、违反建设程序规定等都有可能造成工程合同无效。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两百七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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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5 23:54: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