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工程验收应符合什么要求的 |
释义 | 一、工程验收应符合什么要求的 工程验收应符合以下要求: 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规定的各项内容; 2.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报告; 3.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4.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5.建设单位以按合同支付工程款,并有工程款支付证明等。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二、工程验收不合格怎么办 1.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 2.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九十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 三、工程验收的程序 法律网提醒您,工程竣工验收程序是: 1.施工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 2.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制定验收方案; 3.各单位审阅工程档案资料,实地查验工程质量,作出验收意见; 4.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建设单位提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引用法条: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一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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