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申请诉讼财产保全风险告知 |
释义 |
一、申请诉讼财产保全风险告知 财产保全仅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在实践中,债权人超范围申请财产保全,主要有两种情况: 1、对债务人的财产,超范围申请财产保全,损害了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2、对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错误申请财产保全,损害了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二、诉讼前采取保全措施后未在法定期间起诉,导致财产保全解除,甚至引发被申请人以申请人对其造成损失为由要求赔偿的诉讼。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诉讼前的保全措施后,应当在15日内起诉,逾期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实践中,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诉讼前的财产保全措施,保全债务人的财产后,债务人可能以还款为由,要求债权人不起诉,在人民法院解除财产保全措施后立即转移财产逃债,导致债权人的债权落空;债务人也可能以愿意还款为由与债权人协商,诱使债权人对其不起诉,过后反而以债权人采取诉讼前的财产保全不当对其造成损害为由,起诉债权人赔偿损失。 ![]() 二、申请财产保全须知 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民商事案件,在起诉时或审理过程中,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有关财产加以保全。 财产保全的措施有查封、冻结、扣押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申请财产保全需提供下列材料: 1、书面申请; 2、提供可保全的财产线索,包括动产、不动产、存款、股权投资、收益等; 3、提供相应的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人民法院接受财产保全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三、采用诉讼中财产保全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1、需要对争议的财产采取诉讼中财产保全的案件必须是给付之诉,即该案的诉讼请求具有财产给付内容。 2、将来的生效判决因为主观或者客观的因素导致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主观因素有,当事人有转移、毁损、隐匿财物的行为或者可能采取这种行为;客观因素主要是诉讼标的物是容易变质、腐烂的物品,如果不及时采取保全措施将会造成更大损失。 3、诉讼中财产保全发生在民事案件受理后、法院尚未作出生效判决前。在一审或二审程序中,如果案件尚未审结,就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如果法院的判决已经生效,当事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但是不得申请财产保全。 4、诉讼中财产保全一般应当由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是,人民法院一般很少以职权裁定财产保全,因为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人民法院依职权采取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错误的,应当由人民法院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供担保。人民法院依据申请人的申请,在采取诉讼中财产保全措施前,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提供担保的数额应当相当于请求保全的数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可以驳回申请。在发生诉讼中财产保全错误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的情况下,被申请人可以直接从申请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中得到赔偿。 当事人为了使自己的权利得到维护,执行能够顺利进行,可以在诉讼前或者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但是,保全可能会面临系列风险,因此要告知当事人保全的风险。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整理的申请诉讼财产保全风险告知的相关内容,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咨询法律网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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