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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地下停车场产权归属的规定
释义   一、地下停车场产权归属的规定
    地下车库的归属是属于所有权者。至于谁是所有权人,那就得看购房合同的约定了。有些销售方为了吸引购买者,以购房送车位的形式销售。如果没有约定,那就是属于房地产开发商了,当然作为业主是可以把它买下了,并且会得到相关的不动产证明的证件。如果没有购买,一般都是由物业管理的人负责收费,以出租的形式暂时处理这些车位。如果是以租赁的方式的话,那么业主是没有所谓的优先权的。那就是得讲究先到先得了。而这些车位也不可能归于小区所有业主共同所有。
    其实这个问题很早就有了一个明确的说法了,随着现在车辆越来越多了,所以就有了不少争议。可以说,现在是故弹老调了。正如前面所说,车库的归属一般都是得看购房者和开发商所订立的合同的。如果有约定,那就得按照约定处理。开发商没有办理车库归属手续的,可以先找其协商处理,实在不行就可以持购房合同找法院处理。如果没有约定或者开发商明确提出车库是要买卖的,那么车库的所有者就属于开发商了。至于开发商是以出卖的方式进行还是半卖半租,那就得看小区的具体情形了。当然,作为业主是有优先权购买这些车库的,所以如果小区侵犯了业主这一权利。业主是可以要求其赔偿的。
    
       二、车库的种类
    (一)不得销售的公共配套设施
    开发商根据政府规定兴建地下车库,则修建地下车库是他的法定义务,他修建该地下车库不能为了面向社会公众开放并谋取私利,而是为了满足小区内业主生活需要,向特定人群提供停车位的。如浙江省物价局颁发的于1999年4月1日实施的《浙江省商品住宅价格构成及价格行为规范》第十一条就规定:“住宅小区的基础设施、设备及经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列入住宅小区详细规划要求配置的非营业性公共配套设施、设备,商品住宅开发经营单位必须无偿提供给整个住宅小区的住户使用,不得另行作价销售。”象这种情况,如果开发商将地下车库向非小区业主销售或者出租,则是违法行为。
    (二)可以销售的公共配套设施
    虽然根据政府规定,开发商应当修建地下车库作为小区的配套设施。但只要具备相应的条件,开发商仍有权销售地下车库。因为法律并没有规定要将地下车库无偿交给业主使用。地下车库和房屋的关系不同于水电和单元房屋、电梯和高层建筑的关系。地下车库并非房屋必须要配备的设施,它与单元房屋是主次关系,不是主物与从物关系,系相对独立建筑物,它可以独立使用而不失使用价值。因此,只要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没有特别约定,则不存在从物随主物一并买卖转让的说法。开发商如没有承诺无偿给业主提供地下车库,且并没有把地下车库面积计入共摊面积内,那么,投资兴建该类地下车库的开发商对此享有专有使用权,业主也就无法要求开发商无偿交付其使用。
    (三)非住宅区的配套设施
    这一类地下车库只要审批程序合法,当属开发商自由支配,即可以转让,也可以出租,也没有销售或承租对象的限制。至于是否能拥有所有权,还有待于国家法律予以明确。目前杭州出台了相应的政策,对此类地下车库准备颁发土地使用权证。我们相信在不远的将来,地下车库将拥有独立的所有权证,届时,作为一项重要的不动产将可以抵押、转让,其所有权权能将能全部得到实现。
    (四)利用人防工程进行改造成的下车库
       三、关于地下车库产权归属的法律规定
    《物权法》第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地下停车场产权归属的规定的相关内容。地下车库是当前商品房建设的必备品,按照当前的法律规定,地下车库是属于所有权人的,开发商可以与业主约定由业主购买车库的所有权。如果您对地下车库所有权还有任何疑问,欢迎咨询法律网的律师。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四条
    [2]《浙江省商品住宅价格构成及价格行为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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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19:08: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