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债务承担合同可否撤销 |
释义 | 一、债务承担合同可否撤销 债务承担合同可撤销,需要经债权人同意。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 【债务转移】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第五百五十二条 【并存的债务承担】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二、债务承担的特点 第一,合同内容未发生变化,仅合同主体(债务人)发生变化。法律网提醒您,不论是免责的债务承担还是并存的债务承担,并不消灭原债务,成立新债务。债务承担发生后,债务承担主体有所变化,但新旧债务仍具有相同内容,包括从属于原债务的特定债务如利息等,移转于承担人。 第二,债务承担建立在原生性债权债务关系合法有效的基础之上。对于原生性债务系无效、可撤销以及非法债务等情形,不产生债务承担的问题。 第三,承担人所承担的债务具有可转让性。若法律明文规定或当事人特别约定不得转让或具有特定人身性质的债务,当事人不得协议转让。如当事人约定的由特定人履行的演出合同债务等不得转让。 第四,必须有债务承担合同。债权人与承担人间的合同或债务人与承担人间合同经债权人同意均可发生债务承担。 三、民法典中债务承担后能否取得追偿权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在进行债务承担以后是可以取得向债务人的追偿权的,但是只能在自己承担的保证责任范围内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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