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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对征收补偿方案不服怎么处理
释义
    一、对征收补偿方案不服怎么处理
    征收补偿不满意的,被征收人可以依法向上级政府申诉,或者交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对裁决结果不满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二、对征收补偿方案不服起诉的诉讼时效是多久
    征收补偿诉讼时效是六个月。征收补偿的时效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或权益被侵害之日起算,超过二十年的征收补偿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法律网提醒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三、对征收补偿不服的诉讼流程
    对拆迁补偿决定不满,可以按照以下流程提起行政诉讼:
    1.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提交起诉状和副本;
    2.人民法院受理申请;
    3.如果符合起诉条件,会作出立案决定。
    《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条规定,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出具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
    [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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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3 23:19: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