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违约金和损失赔偿是否可以合并适用 |
释义 | 一、违约金和损失赔偿是否可以合并适用 违约金和损失赔偿是不可以合并适用的。 因为如果针对一个违约事实同时适用约定违约金和损失赔偿,那么赔偿的数额将超过造成损害的数额,违约责任则具有惩罚性,不符合补偿性为主,惩罚性为辅的原则。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二、违约金的数额是多少 法律网提醒您,违约金的数额上限为超过实际损失的3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 ![]() 三、违约金和定金的区别 1.根本目的不同。定金是以确保债权的实现为根本目的,因此定金属于担保的一种形式。而违约金根本目的是制裁违约行为,是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 2.交付的时间不同。定金只能在合同履行之前交付,而违约金只能在当事人一方违约后交付。所以,定金具有预先给付和征约的作用,而违约金不具有这些作用。 3.发生的根据不同。定金是由当事人双方在定金合同中约定的,而违约金一般是当事人自己约定的。 4.确定的标准不同。定金的数额不能超过法律规定的数额,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定金最高不能超过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部分无效。而违约金因具有预定赔偿金的性质,是根据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额来确定。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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