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电话录音可以作为证据吗? |
释义 | 一、电话录音可以作为证据吗? 电话录音可以作为证据,但是有一个前提就是录音必须是合法的。如果录音是非法所得,或者是未经他人同意侵犯了权益的,那么就是违法行为了,是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二条,调查人员调查收集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要求被调查人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提供复制件的,调查人员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其来源。 二、民事案件证据采信规则 1.真实陈述义务原则。真实陈述义务原则必然要求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在进行诉讼时,必须诚实信用,不管是在法庭上接受质询,还是接受其他调查,都必须实事求是,如实陈述。 2.举证时限原则。举证时限,就是要求当事人尽快、及时地提出有关证据以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或反驳对方的主张,如果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举证,就将导致丧失证据效力的法律后果。 3.证据价值评判中的经验法则。认定事实是适用法律进行裁判的前提和基础,对事实的认定必然涉及对证据价值的评判,以及对各种证据之间的相互关系进行分析、推理,从而推论出待证事实是否存在或真实。在诉讼制度中,对证据价值的评判和认定事实所进行的推理都是基于法官的自由心证,然而依据自由心证做出认定必须有一定的根据或判断标准,这就是,正确的心证必须符合理性及经验法则。 三、证据三性指的是什么 证据三性指的是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和关联性三大特性。 1.证据合法性,侧重于形式,主要解决证据资格也就是证明能力的问题。 2.证据真实性,即证据所表达的事实或内容是真实的,不是臆想或虚构的。 3.证据关联性,是指证据与待证事实必须密切相关,具备证明待证事实的属性。 法律网提醒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条质证时,当事人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针对证据证明力有无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与辩驳。 引用法条: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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