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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隐名股东出资不到位
释义
    一、隐名股东出资不到位
    隐名股东出资不到位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出资是隐名股东的基本义务,显名股东只是名义上参与。如果公司债权人知道隐名股东的存在,可以将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列为共同被告,请求其两方承担赔偿连带责任,隐名股东不能借口要求显名股东先行承担责任自己承担补充责任,显名股东亦不能借口要求实际股东即隐名股东承担责任,而是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一起承担连带责任。
    隐名股东如果已经和公司进行签署了相关合同的话,那么就必须履行好自己作为股东的相关义务。不得进行推脱,如果有进行不缴足或者违反相关合同的内容的话,那么公司成立之后可以对隐名股东采取法律诉讼,以及其他的股东也可以对其要求进行赔偿。
    二、隐名股东风险
    隐名股东风险如下:
    1.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协议约定的事项不明确、约定内容本身存在歧义,发生纠纷后实践中更多依赖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此时股权的处理结果与隐名股东最初的投资目的背道而驰。
    2.股东地位存在不被认可的可能性。
    3.在显名股东存在债务的情况下,债权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其隐名股东所涉及的股份有被法院冻结的可能性,此时隐名股东的投资利益将会受到损害。
    4.显名股东恶意损害隐名股东的权利,主要存在两种可能性,一种是将股权质押或出让,导致股权丧失。
    
    三、隐名股东的风险防范
    隐名股东的风险防范方式如下:
    1.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法、有效的股权代持合同,约定股权的归属;
    2.保留履行出资义务的凭证;
    3.适当参与公司经营,取得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4.其他方式。
    法律网提醒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四条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引用法条: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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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6 16:11: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