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定金合同条款无效的情形 |
释义 | 一、定金合同条款无效的情形 定金合同条款无效的情形为: 1.主债合同无效的,其附属定金合同无效; 2.无民事行为能力签订的定金合同无效; 3.行为人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的定金合同无效; 4.违反法律规定的定金合同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二、定金合同的性质 法律网提醒您, 定金合同是一种特殊的合同,它具有合同的共性,同时它又具有合同共性以外的特征。 1.从属性。定金合同属于从合同的一种,从属性质表现为:定金合同的有效以主合同之有效为前提,主合同无效,定金合同必然无效,而定金合同无效,主合同并不因此无效。 2.实践性。定金合同是实践合同,它是以定金的交付为合同的成立要件。 3.要式性。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 ![]() 三、定金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 定金合同诉讼时效一般是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开始计算。但是,自权利遭受损害之日起二十年内都没有起诉的,法院不予保护。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普通诉讼时效、最长权利保护期间】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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