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现役军人主动提出离婚的流程是什么 |
释义 | 一、现役军人主动提出离婚的流程是什么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关于夫妻一方为现役军人,且军人一方要求离婚的军内调解和出证程序。它分两种情况: (一)军人所在部队政治机关领导应当视情进行调解,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条件,并经对方同意,政治机关方可出具证明同意离婚,双方到地方婚姻登记管理机关进行离婚登记。注:这里的“调解”是“视情况”和“可商请”,都不是“必须”或“应当”,即这种情形下的军内调解不是必经程序。 (二)如军人一方坚持离婚,对方坚决不同意离婚的,部队可商请对方所在单位或地方有关部门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政治机关出具证明,由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注:第一种情况是政治机关方可出具证明同意离婚,即这个证明是同意离婚的证明;而第二种情况是政治机关出具证明,即这个证明不是同意离婚的证明,而是关于调解状况的证明。 二、军人申请离婚需要多长时间? 对方如果同意离婚的话,双方可以直接到当初办理结婚登记的民政局办理离婚。如果双方不能协商一致建议委托律师到被告所在地法院起诉离婚。建议搜集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这样有利于法院判决离婚。协议离婚当天即可办理完毕。诉讼离婚一般简易程序3个月左右,普通程序6个月左右。第一次不判决离婚的话,需要半年后第二次起诉离婚。 三、一方为军人诉讼离婚的管辖法院如何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条对军人离婚诉讼管辖作出了详细规定,将军人分为文职军人和非文职军人,并以此来区分军人离婚诉讼的地域管辖。可分为以下四种情况: 第一,夫妻双方都是军人的,其离婚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夫妻双方有一方是军人的,军人对非军人提出离婚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夫妻双方中有一方是文职军人的,即军队文职干部的,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管辖。 第四,夫妻双方中有一方是非文职军人,即现役军人的,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如果提出离婚的是非军人一方,则该离婚请求应征得军人的同意,否则法院不会准予离婚,除非军人一方出现了重大过错。可见我国婚姻法对军人离婚的规定比较特殊,如果军人的配偶想要离婚,应搜集符合军人出现重大过错的证据,必要时可以寻求律师的帮助。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现役军人主动提出离婚的流程是什么的相关知识,通过上文的讲解,相信您已经了解现役军人主动提出离婚的流程是怎样的了。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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