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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条件
释义

        1、各种中枢神经系统疾病或周围神经肌肉疾病等,经治疗后遗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1)单肢瘫,肌力3级。
        (2)两肢或三肢瘫,肌力4级。
        (3)单手或单足全肌瘫,肌力2级。
        (4)双手或双足全肌瘫,肌力3级。
        2、长期中度呼吸困难。
        3、心功能长期在Ⅱ级。
        4、中度肝功能损害。
        5、各种疾病造瘘者。
        6、慢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7、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3。
        8、双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半径≤30度。
        9、双耳听力损失≥91分贝。
        10、符合《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5至6级者。
        参见:关于印发《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的通知(劳社部发〔2002〕8号)
        执行日期:2002年4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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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20:29: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