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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房东能要求赔偿房客对房屋地板的损坏吗
释义

房东能否要求赔偿承租人对房屋地面的损坏(《合同法》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案情简介:承租人对房屋地面的损坏
    

2013年10月15日,周某与邱某、刘某签订了《商铺租赁合同》。双方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有权终止履行合同,收回商铺。1承租人擅自转租、转让、出借商铺的。承租人利用商铺进行违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承租人未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支付租金的。4、 房屋在租赁期间修缮时,出租人将房屋交给承租人后,出租人不承担承租人的装修修缮费用,承租人不得损坏房屋主体结构。出租人在租赁期届满后收回房屋的,承租人不得就租赁期内的装修费和修理费损失提出任何索赔。乙方(邱、刘)可以收回其投入的动产。未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不得损坏或改变房屋的外观和装修,否则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租人承担。周某、邱某、刘某当天代表出租人和承租人签订了《商铺租赁协议》。在经营餐厅之前,邱某和刘某按照餐厅总部的整体风格进行装修规划。经设计,在涉案房屋一、二层之间的楼板(钢筋混凝土浇筑)上开了一个3.2mx3.3m的洞,在洞口处设置了钢制楼梯,楼梯固定在混凝土梁上(不损坏混凝土梁),房屋一层南侧涉及窗户餐厅改为后门,装修后开始营业。当周某得知自己家一楼楼顶的地板被掏空搭楼梯时,未能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遂向法院起诉。
    

法院判决书:修复受损部分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餐饮店于2014年3月11日获得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然而,2013年10月15日,周某与邱某、刘某签订了租赁合同。虽然印章是加盖的,但很明显,印章的刻制并没有经过审批登记机关的许可或授权。商铺租赁合同的相对人应为周、邱、刘。租赁合同生效后,涉案房屋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经营餐饮业务。邱某是注册店主,刘某是餐厅的实际经理,但否认自己是股东。结合商铺租赁合同上的签字和刘某的身份,有理由相信刘某是某餐厅的合作经营者。因此,刘某作为本案被告人的主体资格是合格的。商铺租赁合同第四条规定“承租人不得损坏房屋主体结构”,双方对“主体结构”有不同理解。但根据建设部《住宅室内装修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三款的规定,本办法所称的承重结构,是指将其自身重量和各种外力系统直接传递给基础构件及其连接点的主要结构,包括承重墙、柱、柱、框架柱、支墩、楼板、梁、屋架、吊索等。etc层属于房屋的承重结构。未经周某同意和相关设计单位的设计,邱某、刘某在涉案房屋的地板上打洞,将承重墙上的窗户改为后门,破坏了房屋的承重结构。而且,交管部门责令他们在2014年6月5日前修好,但邱某和刘某还没有修好。而且,某酒楼是公共酒楼的总用地,邱某和刘某既不修缮也不加固入口,存在安全隐患,影响公共安全,有条件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因此,我们支持周某要求解除租赁合同并返还租赁物的主张。邱某、刘某在装修某餐厅过程中,在涉案房屋地板上凿洞,切断底部和表面钢筋,对相邻楼层的安全产生了一定影响,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纠正。因此,周某要求邱某、刘某对涉案房屋受损部分进行修复和支撑。律师说:房东能要求赔偿吗?《民法典》施行前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市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承租人擅自改变主体、承重结构或者扩建房屋的,出租人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的,在出租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不得变更,人民法院应当依照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19条规定:“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式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造成租赁物灭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周某、邱某、刘某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为了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合同履行各自的义务。如今,邱某、刘某未经周某同意,在出租房屋的地板上挖洞,搭设钢楼梯,并将承重墙上的窗户改为后门,致使房屋承重结构受损,未在交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修复。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和相关司法解释,业主周某有权向租户邱某、刘某索赔,要求终止双方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并赔偿损失。
    

以上知识是小编对“房东能否就房客对房屋地板的损坏要求赔偿”这一问题的回答。在案例分析中,承租人未按合同要求使用租赁房屋,造成房屋损坏的,出租人有权要求赔偿。欢迎需要法律帮助的读者到法律咨询网进行法律咨询。你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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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11:38: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