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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住公屋的人有什么条件,如何取得居住权
释义

有公屋居住的人有什么条件,如何获得居住权?

公房制度是历史遗留下来的一种替代性制度,它与私有制完全不同,逻辑清晰。公房租赁权具有巨大的财产价值,完全可以低成本使用,在中心区拆迁时甚至意味着巨额资金。但是,房产的价值不是通过支付相应的对价获得的,也不是通过获得相应的奖励而失去的,而是一些政策偶然因素,有时会导致不公平的结果。比如,为解决自己的住房而做出牺牲的原家庭成员,往往因为牺牲而遭受更大的牺牲。在本案中,法院驳回原告请求的理由是,原告已有一年没有在争议房屋内居住,因此没有居住权。换言之,如果原告能够免费使用该房屋一年,他将非常有把握获得该权利。这是公房纠纷常见的悖论。
    

案例:
    

不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不能成为公房共住人
    

魏是吴的媳妇。1987年,魏先生夫妇经调配取得了该市梅龙二村房屋租赁权,租赁户名为魏先生。1990年,魏先生通过交换梅龙村2号的房屋,取得了该市江宁路一处房屋的租赁权。租住住户的名字是魏先生。1997年,魏某的丈夫在江宁注册了户口,从市梅龙山村到市道房。梅龙村三居是吴某和长子合租的公房,租客是吴某的长子。2006年2月,吴某起诉法院,确认其有权居住在该市江宁路的房屋内。魏某辩称,吴某的户籍虽然在江宁路,但他从未住过这套房子,而是住在梅龙山村。吴某不是江宁路房子的共同居民,不同意吴某的申请。
    

法院认为,根据《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和《上海市住房和国土资源局关于“共有人”的有关解释》,“共有居民”是指实际在公房居住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在本市没有其他住房或者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不受上述条件限制的结婚、生育的人员。结合本案实际情况,首先,吴某享有1992年国家分配的公房,并已成为梅龙三村房屋的共同居住人。其次,虽然吴某的户籍涉及房屋,但根据吴某的供述,其依次居住在梅龙路和江宁路三村。因此,吴某没有将涉案房屋作为长期稳定居住,实际上也没有连续一年居住在涉案房屋内。第三,吴菊萍不具备上述解释中提到的婚育特殊情况。所以吴某不是参与诉讼的市江宁路房屋共住人。据此,法院驳回了吴某的诉讼请求。
    

以上知识是小编对“公房居住条件如何”问题的回答?如何获得生存权”。本案中,上海公房居住人员的居住条件包括在公房居住一年以上,无其他住房。欢迎需要法律帮助的读者到法律咨询网进行法律咨询。你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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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5 20:2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