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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机关
释义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机关
    1.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权机关主要包括县级人民政府、县级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以及同级人民政府。这些机关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过程中起着关键作用。
    2.对于家庭承包土地的确权,县农村士地承包管理部门负责对家庭农户承包土地的地块、面积、空间位置等信息及其变动情况进行登记,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颁发士地承包经营权证书。
    3.而对于其他承包方式承包的土地确权,相关信息也会被记载于登记簿,经过县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的审核后,由县级人民政府领发士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以确认土地承包的权益。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客体
    1.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客体指的是农村土地,这包括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2.这些土地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基础,农民或集体通过承包经营权的获得,对这些土地进行经营和管理。
    3.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一种权利,其权利主体为公民或集体,权利客体为集体所有土地或国家所有由全民所有制单位或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
    4.权利的具体内容则是由双方签订的合同来约定的。
    
    三、登记对抗性解释原因
    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和变动,虽然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但一经登记便具有了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
    2.这是因为政府通过发证的公示方法,向社会公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信息,使得该权利具有排他性效力。
    3.从权利性质方面来看,如果一方已经依法登记,那么该人所享有的就是一种物权性质的权利。
    4.而未进行依法登记的仅为合同权利,在性质上属于债权。
    因此,通过其他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只有进行依法登记,承包方才取得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这一规定进一步明确了登记对抗的原则,保护了善意第三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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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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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6 12:24: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