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胶东在线网8月22日讯(通讯员 国富 华军) 近日,蓬莱市某企业合同制工人李某因厂方不同意认定工伤而诉至蓬莱市人民法院,要求主持公正。原来,李某于2004年初招工进厂。9月22日14时,下班途中被机动车撞伤。2005年5月,李某携带身份证、户口本、招工合同、工伤认定申请表、门诊病历、单位证明等材料到蓬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于是双方是否认定为工伤产生了矛盾。 李某认为,22日14时下班回居住地途中被机动车撞伤,应属工伤范畴。理由,父母离异后随母在甲处生活,2000年又随父在乙处生活,2003年参加工作后因离家远,在姑妈家居住,故三处住所与上班往返途中都属于上下班途中。 厂方认为,李某下班后被机动车撞伤不属上下班途中,理由一,李某到单位上班时登记的家庭居住地是甲处,工伤认定申请表及门诊病历填写的地址是乙处,甲和乙处都在工厂的正东面,而发生事故的地点却在工厂的正西面,与家庭住址截然相反;第二,厂内集体宿舍也是为离家远且在城区没有住所的工人提供的,李某符合本规定,所以为其提供了宿舍;第三,李某在单位宿舍居住,也未要求过搬到其姑妈家居住的请求,故姑妈家作为居住地事实不存在。因此李某下班去姑妈家的途中不是上下班途中,也不属于工伤的认定范畴。 法官认为,该发生事故的时间是李某下班后时间无争议。李某受伤是否在上下班途中,根据《关于理解[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有关内容的答复意见》作出的解释:“职工上下班途中”系指“职工从居住住所到工作区域之间的路途”。“居住住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5条规定:“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条第1款规定:“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但住医院治疗的除外”。故且认定其姑妈家为其住所,但从李某上班到发生事故之日止也不够一年,不符合意见中“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规定,所以不能认定其姑妈家为常居住地。而确定李某的经常居住地为甲处(母亲处)、乙处(父亲处)和丁处(工厂宿舍),而这三处居住地与李某的发生事故是两个方向,因此认定李某受到的机动车伤害不属于上下班途中,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院判决对李某的工伤认定要求不予支持。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2]《关于理解[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有关内容的答复意见》 [3]《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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