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住房公积金可以执行吗? |
释义 | 案由: 近日,汉寿法院执行了一起案件,黄某因民间借贷被判决偿还借款近60万元,判决生效后黄某未主动履行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刘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查,被执行人除工资外,在汉寿县有居住房一套,另在汉寿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账户内有住房公积金余额4万余元。为此,法院裁定执行黄某的住房公积金,并要求汉寿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协助执行,但该中心只将账户予以冻结。 分歧: 观点一:该中心以执行该住房公积金不符合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用途为由,拒绝协助强制执行,只同意将被执行人黄某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予以冻结。 观点二: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能否执行,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有条件的执行。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为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住房公积金虽然是专用的基金,但其属于个人财产。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的目的,主要是稳定住房秩序,解决干部、职工无房居住的困难,同时也是一项社会福利制度。人民法院执行已有充裕居住房屋条件的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这并不降低被执行人的住房水平,也不影响被执行人的住房秩序。《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并没有规定人民法院不可以执行住房公积金。 总之,对已有住房或下落不明的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的社会保障性功能已成为不必要。对其不清偿债务的行为,法院按《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其住房公积金进行强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协助法院强制扣划账户余额消偿债务。对被执行人无居住房的住房公积金可以冻结,但应暂缓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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